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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身的原因没上保险

北京-东城区 08-12 12:53  悬赏 10  发布者:miaoji…… 给我留言  回答:(6)
但我聘用员工,由于刚入职去上保险时有其他单位还在给其上保险,我单位就没有上上;回来告知本人后要求尽快解决并向单位告知;后来该员工一直以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没有向单位提供上保险的条件(他当时用一代身份证网上查不到照片),经过多次催促要求尽快解决身份证问题以便单位给其保险;此事已经快2年在此期间其乘坐火车飞机用了2代身份证但其也说没有照片,请问该员工这期间没有上的保险单位如何给补缴,单位有过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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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2 12:55
单位有过错,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缴纳员工保险,员工自愿放弃的也不可以,必须缴纳,否则单位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比例缴纳,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追问:

单位一直在要求员工提供可以去上保险的身份证,也要求尽快重新办理身份证交上来;实际上是他个人没有履行义务不配合咋办?

回答:

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但还是有补缴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8-12 12:56
单位是有过错,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缴纳员工保险,员工自愿放弃也必须缴纳,否则单位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8-12 13:13
你好,单位有过错,需要及时补交!
回复时间: 2013-08-12 13:30
单位有过错,建议及时补缴
回复时间: 2013-08-12 20:53
单位有过错的,缴纳保险是义务,应予补缴
回复时间: 2013-08-13 00:11
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应当自入职之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始入职时因为员工在其他单位还交着保险,本单位就没有为其缴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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