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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08-27 13:16 悬赏 20 发布者:痛苦的女孩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无锡 回答:(4)
您好:
我和未婚夫是今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见了3次感觉还好就订婚了,订了之后,发现他和前女友一直牵扯不清,对我很冷淡,但在家长面前他可以装着对我很好,他甚至跟我说“我的感情都被她带走了,我无法对你投入感情,你要是可以忍受就嫁给我,我会娶你,如果不能忍受就算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能结婚,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愿意娶我,而她也同意他娶我就那么没名没份的跟他,他也不许我问!
他是我的初恋,为了他们之间的纠葛,我很痛苦从100斤一下瘦到了82斤,所有认识我的人都说我已经瘦得不你样子了!为了他我开始严重的失眠,整夜整夜的睡不着,大把大把的掉头发,连例假都不准了……
但他依然说“我会娶你,但不会对你好!“这不是我想要的,如今我想开了,打算提出退婚,请问订婚的财礼钱我可以不退吗?他把我弄成这样,我可以跟他要精神缺失之类的吗?如果可以,我需要提供些什么证据吗?
请您帮帮我!
一个痛苦的女孩
我和未婚夫是今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见了3次感觉还好就订婚了,订了之后,发现他和前女友一直牵扯不清,对我很冷淡,但在家长面前他可以装着对我很好,他甚至跟我说“我的感情都被她带走了,我无法对你投入感情,你要是可以忍受就嫁给我,我会娶你,如果不能忍受就算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能结婚,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愿意娶我,而她也同意他娶我就那么没名没份的跟他,他也不许我问!
他是我的初恋,为了他们之间的纠葛,我很痛苦从100斤一下瘦到了82斤,所有认识我的人都说我已经瘦得不你样子了!为了他我开始严重的失眠,整夜整夜的睡不着,大把大把的掉头发,连例假都不准了……
但他依然说“我会娶你,但不会对你好!“这不是我想要的,如今我想开了,打算提出退婚,请问订婚的财礼钱我可以不退吗?他把我弄成这样,我可以跟他要精神缺失之类的吗?如果可以,我需要提供些什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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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痛苦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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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8月27日 14时06分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该退。
李旭律师婚姻法随笔(彩礼问题1)
平时有很多网友打电话咨询婚约彩礼问题,涉及的情况形形色色,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那么我们国家婚姻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一个大致的规律可循呢?
目前解决彩礼的问题,主要的涉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准确的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利用本条规定处理现实中存在的实务问题?那我们恐怕要考察婚约彩礼的起源以及彩礼本身的性质和缔结婚约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才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李旭律师婚姻法随笔(彩礼问题2)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男女婚约给付彩礼,在我们国家可谓源远流长,肇始于我国西周的“六礼”,即纳彩,男方请媒人送礼品提亲;问名,即男家请媒人问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男方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纳征,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请定婚期,择取吉日;亲迎,成婚之日,男方亲自迎娶女子至家。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李旭律师婚姻法随笔(彩礼问题1)
平时有很多网友打电话咨询婚约彩礼问题,涉及的情况形形色色,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那么我们国家婚姻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一个大致的规律可循呢?
目前解决彩礼的问题,主要的涉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准确的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利用本条规定处理现实中存在的实务问题?那我们恐怕要考察婚约彩礼的起源以及彩礼本身的性质和缔结婚约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才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李旭律师婚姻法随笔(彩礼问题2)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男女婚约给付彩礼,在我们国家可谓源远流长,肇始于我国西周的“六礼”,即纳彩,男方请媒人送礼品提亲;问名,即男家请媒人问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男方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纳征,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请定婚期,择取吉日;亲迎,成婚之日,男方亲自迎娶女子至家。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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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明白了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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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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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27 14:21
不可以主张赔偿。感情问题,请你积极面对生活。至于礼金建议好好协商处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8-27 14:56
订婚的彩礼酌情退还,精神损失应该 不予赔偿!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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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27 16:27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
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你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
提示:如需当面咨询请务必提前预约,并带齐相关材料(咨询免费)
李建成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4417050
或者15910799844 (早9.00-晚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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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址:www.lijianc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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