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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08-30 21:27  悬赏 30  发布者:天之崖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1)
我在去年8月份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储藏室买卖协议》,《合同》中约定于今年8月底交房,但在交房时储藏室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为10平米,现在储藏室面积实际只有6平米,开发商解释为还有4平米为公摊面积,我与开发商发生争议,储藏室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有公摊面积,现在开发商强行公摊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有公摊面积,而储藏室协议中却没有公摊面积的陈述,开发商要求我按照他的意图交清所有款项才将房屋交付于我,请问:储藏室在没有约定有公摊面积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公摊?开发商以此理由拒绝交付房屋是否合理?我是否应该承担储藏室的公摊面积?(储藏室建设在商品房的地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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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8月30日 21时40分
储藏室的面积应当为10平方米而不应当认定为有4平方米的公摊面积。
即使认定为公摊面积,开发商以此拒绝交付房屋也不合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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