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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公司与我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约,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我? 帮帮我,谢谢了!

 01-24 10:53  悬赏 0  发布者:zyfszl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3)
我是在一家港资贸易公司上班的,工作三年了。05年8月至08年10底。
刚开始在广东东莞上班一年时间,期间没签合约。06年十一月调来江苏昆山工作至08年十月底。两年工作期间,签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合同09年8月到期。08年4月又调动我去上海工作,因上海的消费太高,我08年9月申请调回昆山,08年10月份公司又调我去深圳,我不同意,公司就解除合约。我是跑业务的,区域对我很重要。法律知识比较浅。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如要求赔偿,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和补偿我?按照哪些规定和什么标准赔偿和补偿?
     真诚感谢急于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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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1月24日 11时23分
应当补偿3个半月的工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24 10:59
已解答
回复时间: 2009-01-24 16:28
公司应补偿三个半月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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