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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安徽 09-05 22:26  悬赏 0  发布者:小慧1234 给我留言  回答:(0)
农作物种子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种子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再分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由乙方在双方约定区域内销售。
二、乙方销售的种子种类、名称、数量及销售区域:
农作物
种类 品种
名称 经销
区域 规格
(克/袋) 数量
(袋) 订金标准(元/袋) 订金总额(元) 备注
(品牌)










合计
订金标准:水稻20元/袋,玉米5元/袋,三峡玉9号10元/袋

三、合同履约金及订金。
1、合同履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合同履约金200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按时将合同履约金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合同终止,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合作。销售季节结束,如乙方实际提货总量未达到签订合同总量,则乙方未完全对合同履约,甲方将视情况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履约金。
2、订金: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订金                元(大写:                      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汇入订金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
四、质量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五、检验与检疫:
甲乙双方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1、种子检验执行《GB4407.2-2008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2、调运种子时由甲方提供相应的《植物检疫证》。检疫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到货后15天内检验完毕。纯度在收到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六、提货时间、发货方式与运费承担
1、提货时间:     年12月31日前。具体提货时间及数量约定:                                                 。
2、发货方式:款到发货。乙方在提货前将该批次的全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货款后发货。
3、发货地点:成都市邛崃。
4、运费分摊:甲方代办运输,从甲方仓库到托运部的短途转运费由甲方承担,长途运费及其他运费由乙方承担。
七、市场管控及维护
1、市场管控保证金:甲方给乙方的所有政策奖励及推广费用全额作为市场管控保证金。
2、管控内容:
(1)、批发价:乙方批发价格严格按甲方指导价格执行,禁止二次批发。
(2)、零售价。乙方将种子直接供应到零售终端,终端最低零售价由甲方指定,乙方负责执行。
(3)、销售区域。乙方只能在双方约定区域内销售,并负责该区域内各乡镇经销商不得跨区域销售。
(4)、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市场管控保证金。
3、市场管控与维护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成都金卓农业有限公司市场管控具体办法》执行。
八、退货:
1、乙方退货不得超过总提货的5﹪,超出部分,甲方将按照水稻、玉米各1.00元/袋收取拆袋费及低温储藏代管费。
2、乙方退货时保证所退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写明退货明细,以甲方实际收到并检验合格的数量为准。
3、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4、退货地点:成都市邛崃。
5、退货时间:
水稻:四川、重庆       年5月20日前,其他区域       年6月10日前。
玉米:       年6月10日前。
超过此上述退货时间甲方一律不接收退货。
九、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       年6 月30日。
十、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减产,甲方不能完全兑现合同数量,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单 位 地 址:成都市锦江工业园       单 位 地 址:
三色路38号创意成都B座19楼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户名: 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控具体办法


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控具体办法
为了加强市场管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持价格稳定,保证网络经销商的经济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市场管控办法,望公司各部门、网络经销商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执行的原则: 
1、凡是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网络经销商(无论是中间商,还是零售终端)均为本办法的管控对象。
2、 责任人:为本区域营销经理和市县级中间商,公司销售部为本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公司直接对中间商进行管理,中间商对所属终端店进行管理。
4、受害客户"利益补偿原则"。凡是因窜货、乱价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客户,都将得到一定额度的利益补偿,补偿时间为销售结算时。
5、双重处罚原则。发生了跨区域冲货乱价事件后,公司除了将对冲货乱价的客户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分管区域营销经理同时予以处罚。 
二、本办法执行的前提: 
1、 市场管控码:公司物流部、各网络中间商必须严格登记市场管控码以便管控市场。批发商自行做好记录,并登记货物终端流向。如批发商在收到货物后5天内未向公司反映编码问题,公司将视为批发商默认该管控码明细;如因批发商登记编码不详,造成无法查询,将以公司登记编码为准。
三、关于窜货乱价的定义:
1、窜货:是指凡是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签订品种(产品)配送或批发到《销售合同》约定区域以外以及各种直接或间接跨区域批发、换货、以物抵债等经济行为。
2、乱价:是指未按公司规定的价格标准及价格浮动范围执行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擅自变动公司规定的返利标准的行为。 
四、对市场窜货、乱价行为的认定:
1、凡是经销商跨区域销售,无论以何种价格出售,公司都视为冲窜货。但相邻乡镇之间零星购种或移动走卖(如扁担挑卖、走乡窜镇摆地摊等),需要当地网络成员自行协调处理。
2、对各个网络中间商及终端零售商不按照公司规定的零售价格范围出售公司种子的,视为乱价行为。
五、对窜货、乱价行为的处理程序:
1、紧急处理:任何网络中间商或公司人员一旦发现窜货乱价行为,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协调制止继续销售、回收货物等,及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举报:发现窜货乱价行为且发现人采取紧急措施后仍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将窜货乱价情况报销售部负责人,由相关区域营销经理在网络中间商举报后一周内将调查情况书面上报公司销售部。
3、对由于市场管控编码没有登记或登记不清造成难以查实窜货事实的,由公司对相关物流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现金处罚。
六、对窜货行为的处罚:
    1、 一旦发现冲窜货行为,所窜货物由被窜货方或举报人收回,作为处罚窜货的依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管控金,同时向所有网络经销商进行通报。如串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该网络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2、如一个销售季节内,经销商累计出现两次窜货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取消该网络经销商的经营资格,同时全额扣除市场管控金。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八、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本人已仔细阅读以上条款,确认无误。同意遵守执行:________________ 
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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