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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赔偿呢

北京 09-06 12:31  悬赏 10  发布者:KHNXMN…… 给我留言  回答:(5)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请问根据第四十一条其它几款规定的解除功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比如第三款?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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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6 13:33
您好,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9-06 14:30
您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提前30天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9-06 13:08
按照41条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提前30天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9-06 13:53
你好,根据法条来看,按照41条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9-06 15:09
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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