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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江苏-苏州 09-12 13:26  悬赏 0  发布者:kylin_……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7年8月开始与公司分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均为三年期,一直到2013年9月14日到期,在2007年年底公司投资方变更并更名,原投资方按照不满半年补半年的原则赔偿过半个
月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本月到期,公司于9月9日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签,且未安排人员交接。
请问:
1,是不是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并本人签字同意?口头是否无效?
1,劳动法所规定的提前30天是不是指劳动合同到期日的30天前?还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任何一天都算合法?
2,是不是在到期日以后已经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3,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条适用吗?
4,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如果超过合同期继续用工,可以主张双倍劳动报酬?
6,公司主张的作为年终奖的一个月的十三薪是否按照月薪的9/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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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2 19:40
不用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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