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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沙,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到期,合同上明确了岗位及薪酬标准(薪酬为基本薪酬)

湖南-长沙 09-12 20:29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长沙,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到期,合同上明确了岗位及薪酬标准(薪酬为基本薪酬),且注明了公司可根据需要变更岗位和工作地点。今年9月,公司开会宣布连同我在内的10名员工被调至一个新的部门,工资底薪将至原薪酬的一般一下,且薪酬组成为底薪+提成的形式,工作地点也有了变更。我们在公司9月6日下发的《员工异动审批表》上已经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不愿调岗调薪。但是公司于9月10向我们下发了盖有公章的《调岗通知书》,上面注明“你所在岗位撤销,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可更改岗位和地点的约定,现将你的岗位调整”,薪资待遇也有写明,并注明9月11日生效,请于当日到新的岗位报到。我们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就起草了一份反馈意见表,里面表明了我们的立场和对公司的期望,并集体签名于当天晚点以邮件,彩信等形式提交给了公司领导。纸质文件也在第二天(9月11日)亲送至领导手中。9月11,12日两天,我们依旧去原岗位报到,按时打上下班卡。但是就在9月12日的下班,我们发现这几个人的指纹记录已经被公司删除,再也打不进卡了。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怎么样才能维护员工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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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2 21:58
这位朋友,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调薪的约定,公司的调薪的做法是无效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改正或者仲裁处理;
    第二、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的约定,法院对此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三、从你的表达中,可看出公司有成熟的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处理劳动用工问题,建议你们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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