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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的临时工67岁时(2008年)被辞退能要求退休金吗?当时一次性解决了两万多合理吗?

山西-大同 09-28 09:10  悬赏 0  发布者:xiaoji……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在一所事业编制的学校干了35年的临时工,67岁因年纪大被辞退,辞退时给了一次性款两万多元,现在已经72岁,一直没有退休金,请问:1,当时(2008年)的一次性补偿款合理吗?如果不合理还可以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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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8 09:17
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3-09-28 10:32
劳动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9-29 16:32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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