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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浙江-杭州 09-28 10:06  悬赏 0  发布者:merrym…… 给我留言  回答:(3)
三个女儿为赡养老人及老人房产纠纷:三女儿独自一人于二年前私带父母将老人的房子办理无附带条件赠与合同并做了公证,并全权委托第三者办理过户手续;现母已过世,父亲养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持有父母的身份证件,经查房子仍在父母名下未完成过户手续,可能是因为三女儿未能拿到老人的身份证件;有一种观点是如果父母都去世后房子还未过户,则房子的赠与合同失效,房子变成遗产按遗产处置,依法定继承顺序由三个女儿分割;另一种观点是房子虽然未能在父母去世前过户,但赠与仍有效,三女儿可以凭赠与公证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经法院判决。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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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8 10:55
公证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回复时间: 2013-09-28 10:45
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13-09-28 11:37
母亲部分的赠为行动有效,父亲部分的赠为行为有效,但法定条件下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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