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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纠纷

江苏-无锡 09-09 10:21  悬赏 10  发布者:水墨画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于2009年4月份与石家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批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合同,用于承德某污水处理工程,该批设备于当年8月底安装完毕。安装结束后,石家庄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包括验收报告。同年9月30日,承德政府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消息,称该污水处理项目已于9月30日正式完工运营。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石家庄公司将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但此后该公司没一直没支付任何款项。2010年1月底,我曾发传真至该公司,一是催收货款,二是说明该项目运营到现在,该公司没有就质量问题提出任何疑问,我公司认为我们所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但石家庄公司一直没有回复。2010年7月份,石家庄公司突然来函说,我们所提供的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我公司经现场调查,确实有些设备有问题,并同意调换。但当我们所提供调换的设备到达该污水处理厂后,石家庄公司又拒绝接收,说是提供得太晚,他们已经自行采购了(实际上只采购了三分之一)。其实我公司是在收到他们传真第二天就发货了。此后,石家庄公司又要求我公司派人前去对调换设备进行安装,我公司亦派员前去安装了。安装完成后,石家庄公司也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倒是业主(即政府)出具了一个阶段性改造的书面说明。
我的问题是:1、鉴于石家庄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公司出具竣工后的验收证明,我公司现在进行的瑕疵设备调换是否可以认定为质量保证期内的行为,而不是项目实施期的行为?;二、我公司目前是否可以主张这30%的货款,如果石家庄公司不付款,我公司是否可以立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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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9 15:28
可以立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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