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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辽宁-辽阳 10-08 19:48  悬赏 20  发布者:dt刘阳 给我留言  回答:(5)
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出租车,我与丈夫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拨回不离,第二次上诉离婚期间,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卖了,于是我将我丈夫还有购车人一并起诉法院,第一次判决结果,买卖合同无效,还钱反车。购车人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购车人称:车无法返还,理由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就将车又转卖了。我现在想问的是,购车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没有说明又将车辆转卖,现在是否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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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8 19:52
这是购车人恶意转让车子,因此可以追究这购车人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0-08 19:54
答:追加购买人为第三人(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10-09 09:34
建议将最后的购车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10-09 10:47
追加购买人为第三人(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10-09 19:58
可以追加购买人为第三人(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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