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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工资发放相关问题

北京 10-17 14:17  悬赏 20  发布者:佳13060…… 给我留言  回答:(2)
1、本人2013年5月份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工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签订也是基本工资1500元,但实际工资总额是3500元,请问生育津贴未下来之前单位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2、单位保险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803,但实际工资是3500元,公司现在不愿意补差额给我,是否合法,我是否可申请仲裁
3、如申请仲裁,本人就不愿意在公司做了,我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快六年了;
4、本人在公司已签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10月1日,现在也没续签(老板人在深圳)这对我是否有影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7 15:39
1,不合法,产假应当发放全额工资,包括奖金等
2,社保应当以实际工资数额为基准缴纳,你可以要求补缴
3,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按照不签订劳动关系处理,你可以要求没有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追问:

您好:如果我要劳动仲裁的话,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再就是我已什么理由向劳动局提出诉讼;

回复时间: 2013-10-17 22:06
1、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足原工资的部分,应当由生育津贴来补足的。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你好,如果主动离职,就没有经济赔偿了。
4、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倒是可以主张未签定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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