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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浙江-宁波 10-19 14:09  悬赏 0  发布者:yujie7…… 给我留言  回答:(0)
XXX有限公司: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X于2005年7月16日进入公司至今一直从事品质管理岗位,贵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下午1:30分通知(口头会议),贵公司要求把本人从品质管理岗位调离,从事生产一线作业员,本人当场表示不同意转岗;当日下午16:45分又召开协商会议,本人一直坚持不愿调离品质管理岗位,最后协商未果。因为本人从2008年以后已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2005年至2008年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加上本人在贵公司工作年限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本人合同到期后,签订的将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本人认为,贵公司不想续签合同,固变相裁员,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逼迫本人自动辞职,严重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现在贵公司强行要求本人转岗,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请于收到此通知书当日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公司须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37542元(合同2005年至2014年,共9年,本人平均工资4171元),并依法办理本人的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请依法出具我的个人离职证明

特此通知

     此致

通知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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