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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宁夏-石嘴山 10-21 21:12 悬赏 20 发布者:yuyuyu……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岳帮泉,男,汉族,出生1936年8月23号,籍贯江苏徐州 ,系石嘴山二矿退休工人,现住石嘴山惠农区静安四区46-2-201号 联系电话:15379528790
被告:岳晓芝,女,汉族,出生1964年9月11日,无业,住址:银川金凤区福州北街知春园5-2-201联系电话:13389526538:1510950767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财产壹拾捌万元(18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占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壹万元(10000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0年3月底我回原籍徐州前,将发放养老金的存折本交给了三女儿即被告岳晓芝代为保管,三月以前的工资已取完。至2011年9月我回到银川体检时,叫被告岳晓芝把我工资取出存定期,工资本与存折依旧由被告保管,我回石嘴山市惠农区的儿子家居住。2012年3月28号我带着二女儿岳崇玲和被告岳晓芝一起去南京游玩,爬到中山陵顶时病情恶化,二女儿岳崇玲护送我回原籍徐州医治,经徐州二院骨科医师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需手术。 2012年7月中旬回到宁夏惠农区第五人民医院医治,2012年7月27日出院回到被告岳晓芝家居住。2012年8月中旬又返回惠农区第五医院住院,2012年8月22日转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检查诊断决定手术。当时,我的存款不够手术费,特决定委托三女儿即被告岳晓芝去徐州变卖我的房产,为此,我给她办理了委托公证。2012年9月5号被告岳晓芝同我的老伴任敏德一起回徐州卖房,我的房子最终卖了贰拾陆万元。2012年9月12号被告岳晓芝代为收取了房款后,并未将房款存入我的帐户,而是将房款存入了她女儿(杨晶晶)的帐户。2012年9月17号凌晨,被告回到银川的当天,不是为我交纳手术费用,而是给我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9月18号出院后,被告将我接到她家住,期间要求我给她写遗嘱,否则,不给我治病。于是,我按她的要求写了遗嘱,内容是:我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岳晓芝本人,岳晓芝,陈文夫妻承诺承担对我活养死葬。之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岳晓芝带我去医院手术都被拒绝,并且开始对我刁难虐待,剩米饭、白开水、饼干成了我的家常饭。我对被告岳晓芝说我吃不下去,她回答说:“你饿了就吃下去了!”不仅如此,还把我的手机没收了,断绝了我与外界的联系。我每天24 小时躺在床上,没有人过问,只好大声呼救,被上楼的好心人听到了,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将我移交给了居委会才算把我解救出来。
2013年3月10号被告岳晓芝同她丈夫陈文二人把我送到了惠农区儿子家的单元楼口下就走了,只在我内衣口袋里留下了身份证,医保卡,工资本,和一个银川工商银行八万元的存折,密码也没给我。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我的2013年2月份以前的养老金全部被被告岳晓芝取走,本想她能照顾我的晚年生活,可没想到,在我病重期间,她一分钱都不想给我花。不仅如此,还侵吞了我卖房准备手术的钱,强行给我办理出院手续,不让我得到有效的治疗。由于被告的行为,延误了我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给我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体损害,导致我终身瘫痪。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岳帮泉
2013年4月25日
原告:岳帮泉,男,汉族,出生1936年8月23号,籍贯江苏徐州 ,系石嘴山二矿退休工人,现住石嘴山惠农区静安四区46-2-201号 联系电话:15379528790
被告:岳晓芝,女,汉族,出生1964年9月11日,无业,住址:银川金凤区福州北街知春园5-2-201联系电话:13389526538:1510950767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财产壹拾捌万元(18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占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壹万元(10000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0年3月底我回原籍徐州前,将发放养老金的存折本交给了三女儿即被告岳晓芝代为保管,三月以前的工资已取完。至2011年9月我回到银川体检时,叫被告岳晓芝把我工资取出存定期,工资本与存折依旧由被告保管,我回石嘴山市惠农区的儿子家居住。2012年3月28号我带着二女儿岳崇玲和被告岳晓芝一起去南京游玩,爬到中山陵顶时病情恶化,二女儿岳崇玲护送我回原籍徐州医治,经徐州二院骨科医师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需手术。 2012年7月中旬回到宁夏惠农区第五人民医院医治,2012年7月27日出院回到被告岳晓芝家居住。2012年8月中旬又返回惠农区第五医院住院,2012年8月22日转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检查诊断决定手术。当时,我的存款不够手术费,特决定委托三女儿即被告岳晓芝去徐州变卖我的房产,为此,我给她办理了委托公证。2012年9月5号被告岳晓芝同我的老伴任敏德一起回徐州卖房,我的房子最终卖了贰拾陆万元。2012年9月12号被告岳晓芝代为收取了房款后,并未将房款存入我的帐户,而是将房款存入了她女儿(杨晶晶)的帐户。2012年9月17号凌晨,被告回到银川的当天,不是为我交纳手术费用,而是给我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9月18号出院后,被告将我接到她家住,期间要求我给她写遗嘱,否则,不给我治病。于是,我按她的要求写了遗嘱,内容是:我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岳晓芝本人,岳晓芝,陈文夫妻承诺承担对我活养死葬。之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岳晓芝带我去医院手术都被拒绝,并且开始对我刁难虐待,剩米饭、白开水、饼干成了我的家常饭。我对被告岳晓芝说我吃不下去,她回答说:“你饿了就吃下去了!”不仅如此,还把我的手机没收了,断绝了我与外界的联系。我每天24 小时躺在床上,没有人过问,只好大声呼救,被上楼的好心人听到了,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将我移交给了居委会才算把我解救出来。
2013年3月10号被告岳晓芝同她丈夫陈文二人把我送到了惠农区儿子家的单元楼口下就走了,只在我内衣口袋里留下了身份证,医保卡,工资本,和一个银川工商银行八万元的存折,密码也没给我。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我的2013年2月份以前的养老金全部被被告岳晓芝取走,本想她能照顾我的晚年生活,可没想到,在我病重期间,她一分钱都不想给我花。不仅如此,还侵吞了我卖房准备手术的钱,强行给我办理出院手续,不让我得到有效的治疗。由于被告的行为,延误了我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给我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体损害,导致我终身瘫痪。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岳帮泉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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