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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未履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第三方可否免责?

湖南-株洲 09-13 17:54  悬赏 10  发布者:sbid88…… 给我留言  回答:(4)
债务人向保证人书面承诺要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提供自身抵押物作担保,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在债务人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债权人才将借款支付给债务人”,而当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本没有办理抵押手续,由于债务人不能履约还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保证人可以主张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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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3 18:28
答;反担保,条件不成就而放款,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9-13 19:58
借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债权人提供借款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回复时间: 2010-09-13 20:28
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担保合同不生效。
回复时间: 2010-09-13 20:51
反担保,条件不成就而放款,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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