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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的司法解释

 10-25 14:14  悬赏 0  发布者:110xin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2)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
3、其中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已经向乙方表明甲方公司的性质为员工/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乙方已经知晓。乙方的实际工作地点是甲方的派遣协议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乙方的工作内容是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2、工作内容:甲方派遣乙方至某某公司(即“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对此已经知晓,并愿意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特长、能力和表现,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3、工作地点:同甲方所签署的员工派遣的用工单位。
乙方除了最后一页有个签名外,其他身份信息没有,是空白。甲方的经营范围里有劳务服务,但没有劳动派遣和劳务派遣。
这份劳动合同(不是写的劳动派遣合同)在必备条款和资质上有没有问题? 甲方已经向乙方表明甲方公司的性质为员工/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可使其经营范围里没有劳动派遣
属于欺诈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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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25日 19时14分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5 14:56
属于约定不明,不能认定欺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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