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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重庆-南岸 09-13 23:02  悬赏 5  发布者:心依然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07年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2008年用人单位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上签的是‘统计’合同期为3年就2010年12月30日到期,在2009年6月休产假后返回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不让我做‘统计’叫我做‘质检’一直到2010年8月23日,可用人单位要我到车间做普工,我不同意,用人单位就在2010年8月30日的时候把我解聘了,只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闪资,请问这是否合理?我应该得到那些补偿?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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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13 23:08
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变相的换岗,让你自动提出辞职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0-09-15 13:38
企业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且违规辞退,要支付加倍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0-09-25 18:04
单位做法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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