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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国改民时隐瞒国家政策,致使化工工龄不足不予办理提前退休

湖北-武汉 11-15 13:18  悬赏 25  发布者:syluxy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原在一家国有制药企业的化工车间工作,正式职工,依据国家规定,在这种环境有毒的环境下工作八年以上,有资格提前至45岁退休,但在我工作七年时,企业改制成为私企,而改制时企业并未告知改制后将不适用这条政策,于是至今我在本厂化工车间工作了已有20年,厂里现在称我的工作年限不够所以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请问此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还能依照国家政策提前退休?如要办理或投诉本厂,要求其为我办理该找哪个部门?
本车间与我有同样问题的还有很多工友,望有律师能够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还有两个问题
请问企业改制后的工龄是否还适用这一政策规定?

另据我查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条款中并未规定是否在国有企业才算工龄

而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中
又有如下说法: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
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此处理意见中指示:要累计8年才能执行《暂行办法》,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那么即便在国有企业才能计算工龄,我连续工作7年(1993-2000)按1.5倍换算已达到暂行办法中“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标准,而又未达到“累计8年”,此处理意见是否自相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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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15 13:21
可申请仲裁的
追问:

还有两个问题
请问企业改制后的工龄是否还适用这一政策规定?

另据我查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条款中并未规定是否在国有企业才算工龄

而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中
又有如下说法: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
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此处理意见中指示:要累计8年才能执行《暂行办法》,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那么即便在国有企业才能计算工龄,我连续工作7年(1993-2000)按1.5倍换算已达到暂行办法中“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标准,而又未达到“累计8年”,此处理意见是否自相矛盾呢?


回复时间: 2013-11-15 13:32
可申请仲裁
追问:

还有两个问题
请问企业改制后的工龄是否还适用这一政策规定?

另据我查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条款中并未规定是否在国有企业才算工龄

而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中
又有如下说法: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
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此处理意见中指示:要累计8年才能执行《暂行办法》,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那么即便在国有企业才能计算工龄,我连续工作7年(1993-2000)按1.5倍换算已达到暂行办法中“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标准,而又未达到“累计8年”,此处理意见是否自相矛盾呢?

回复时间: 2013-11-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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