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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赔偿问题

浙江-杭州 09-19 15:36  悬赏 0  发布者:zhangz……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是2004年10月份进公司的,当时与公司签了三年劳务合同(2004.12~2007.12),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正式与我们续签合同;合同上写明是包吃包住且工作时间为五天制,但实际上我们的上班时间为六天制且是半包住不包吃(住宿舍的员工水费、电费要自己全额支付,只是没有收取员工的房租费);国家法定假日要扣员工的半薪(放一天假扣半天的工资。
1、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违约吗?
2、如果是违约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像这种情况如果公司解雇我,个人赔偿问题是怎么算?(我每周星期六都上班,那么4年下来我多上了208天,这个赔偿怎么算)
以上几个问题希望能尽快得到你们的详细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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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9 17:00
1、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谈不上违约,只是因为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就此,用人单位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2、没有续签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3、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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