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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法官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说法官认定事实错误?

 11-28 08:38  悬赏 5  发布者:wangzh……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七台河 回答:(2)
一审法院称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是针对医疗期的规定,并未对病假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有“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不能说“并未对病假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法官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说法官认定事实错误?还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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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8日 08时50分
答: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法官的理解是正确的。
追问:

那第五条有“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不是对病假工资的规定吗?“有关规定”是个很模糊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规定还是指企业或者行业自己的规定?

回答:

答:我认为,根据上下文的文意解释,法官的理解是正确的。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是在本法第二条规定了范围的。

追问:

谢谢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2005年11、12月休过两个月的病假,单位支付我病假工资为每月400多元,而我当时的应发工资约2200元,单位是依据铁道部和哈尔冰铁路局自定的办法以自定基数的方式计算的,若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的规定支付。我的病假工资应是1700多元,我主张单位按自定的办法不合法,单位克扣了我病假工资,法官审判后认定支付病假工资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不算克扣,我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80元,您看这判决有问题吗?

回答:

答:不是。确定不了本人工资时,参照最低工资支付。

追问:

我认为我这项争议属于先请求确认在请求支付的争议,请求确认的是单位按自定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不合法,而应按有关规定计算,有关规定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劳动部规章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绝不是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自己的规定。我的主张成立,则单位按自定基数办法支付给我的病假工资就少于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病假工资,其实就是单位克扣工资。

回答:

答:不需要启动确认诉讼的程序,有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即可。

追问:

我就是这么起诉的,直接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然后陈述了事实和理由,对于申请再审人指控被申请人以非法实施的《行政处分》克扣申请再审人的“技能工资”,对于申请再审人指控被申请人 以非法制定的考核制度克扣申请再审人“捆绑工资” ,对于申请再审人指控被申请人“其他奖”分配不合法克扣申请再审人奖金,对于申请再审人指控被申请人违法调整申请再审人的工作给申请再审人造成工资损失,对于申请再审人指控被申请人违反哈局规定错误定位申请再审人岗位工资给申请再审人造成工资损失等争议,一审法院判称:“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调整和制定自己的工资分配制度,并按分配制度对职工进行奖罚和工资分配,该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其请求应予驳回。”朱律师,你说他依法我还告他什么啊?我告的不就是他不依法吗?

回答:

答:哦,这样吧,欢迎来电。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8 08:52
您好,如您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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