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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律师此申请有无过错?我穷请不起律师,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新疆 12-06 21:36  悬赏 50  发布者:冶月友 给我留言  回答:(1)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冶月友        性别:男        族别:回
地址:塔城地区额敏县二支河牧场  
邮编:834600    电话:0901-3307266   手机:15109011791
被申诉人:额敏县二支河牧场    法定代表人:哈拉木汗(场长)
地址:塔城地区额敏县二支河牧场
邮编:834600    电话:13999491718    党委书记:13999488100(孟)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申诉人因冶月友与二支河牧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塔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1)伊州民申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不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的(2013)新民再申字第80号告知函;依据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申请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塔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
2. 请求被申诉人(二支河牧场)负担原告2001年至2008年应交的养老统筹
3. 请求被申诉人(二支河牧场)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安置费等共计500万元。
一、基本事实:
本人(冶月友)系新疆塔城额敏县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职工,工种类别为木工。1976年参加工作,1983年因改制停发工资,随后领导安排职工各自回家。2004年本人长子上大学后,在网络上发现1983年改制后,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二支河牧场重新给原先的职工分配了工作。随后,本人多次到政府上访无果。2009年本人经人指点到新疆塔城额敏县人事局调取了本人档案,才发现1983年之后,本人还是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职工,有详细职工档案为证。随后本人与1983年改制之前的同事联系后得知:当时公司一起在二支河牧场木工组工作的共有职工8名,其中6名于1983年改制之后自愿退出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加入了二支河牧场农林公司,并在加入后得到牲畜、草场、土地等相应安置费用;另一名职工于1989年重新回到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至此本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权力被剥夺,随后2009年8月本人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新任县委书记及县工会主席等人研究后认为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并督促仲裁机关依法进行仲裁。由于在仲裁过程中二支河牧场提供了虚假证据导致仲裁不公,随后本人到额敏县人民法院对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的主体(二支河牧场)依法进行了起诉。
二、理由
至今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并未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的劳动权益也没有得到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仍然存在。
1、案由错误
额敏县人民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把案由都搞错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根本没有劳动争议这个案由,额敏县人民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正确地案由审查立案、庭审、作出裁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虽然确立了正确地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但是却没有按照正确地案由审查立案、庭审、作出裁决;额敏县人民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案由上的错误申请人再给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材料上写的清清楚楚,可是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更过分,没有确认案由直接立案审查。所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款,属于枉法裁判行为。
2、新的证据
    案由是确认个人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依此确认申请人国有职工身份,从而可知申请人的诉讼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法院没有确认案由,所以申请人将案由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依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使用假证、未对证据勘验
工商局出示的证明说2006年二支河牧场建筑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二支河牧场出的证明却说公司2000年自行解散(法律严格规定国有企业只能破产而不存在自行解散)。法院未对被告给予的证据、证人证词进行真假鉴定,以确定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触犯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第(四)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无中生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未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本人职工安置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可是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和塔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都在判决书中以原告放弃一个不存在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举证责任、证据提取有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告应该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法律举证。原告从原审到终审,多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提出应该由法院提取证据,关键证据在额敏县工商局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但是法院未予理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缺席审判
额敏县人民法院原审时原告三次到庭,被告都拒不到庭,这种情况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判。但是,法院却没有依法进行审判。
7、法律使用错误
终审判决书(2011)塔民一终字第32号中塔城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养老统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8、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违法改案号
本人(冶月友)2012年9月24日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填写了案件审查登记表,案号:民监字40#。案号从立案到最终判决是不变的,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知道自己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接手的本人(冶月友)案件号是民监字40#,可却还是把案号改成了(2013)新民再申字第80号,本人没有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立案,怎么能把的案件由民监字改成民再申字。如果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说本人申请了两次,那么法院应该有两份案件审查登记表来证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明知道审案规则还出错,这是工作中的疏忽大意,还是办案人员故意为之呢?
9、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违反审案程序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郭长安法官在案件审查后,2013年9月11日给本人的告知函中认为本人(冶月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而以上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应该受理并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所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不应该由郭长安法官对本案作出告知书,而应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本人(冶月友)的案件本来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的,所以案号是民监字40#。本人(冶月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去检察院抗诉,还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法院审判,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给予本人(冶月友)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所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人(冶月友)的案件,而不能将案件推到检察院。而且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依据说明本人(冶月友)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所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郭长安法官给本人的告知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只能做出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而且告知函没有合议庭做出决定的法官名字,所以告知函是违法的,这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而且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始审查后,出告知函违反法律程序。
10、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案超出法定时限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24日受理了本人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可是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直到2013年6月21日才作出立案审查决定,而且还将案件的案号弄错,最后又在2013年9月11日给本人既无法律效力,又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函,让本人去找检察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本人也无从知晓。但是,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既不裁定再审,也不裁定驳回申请,更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4日受理本人的案件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远远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时间,因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告知函中说本案已审查终结,所以本人可以视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告知函是终审裁决,因此本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越级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申请民事监督审判。如果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说(2013)新民再申字第80号是本人申请办理的,那么必须有案件审查登记表;如果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说按照(2013)新民再申字第80号办理本案是正确的,那么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做出再审或驳回再审的裁定;而且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确定本案案由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来审查本案。在新疆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时申请人(冶月友)在立案庭登记人员的要求下,将再审申请书改为申诉书,综上所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本人案件中所犯得错误无法推卸,因此,本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问大律师此申请有无过错?我穷请不起律师,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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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1 22:18
你的再审申请书存在很多的问题,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面谈帮你写吧,如果你很穷没有能力委托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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