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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卡在未经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问题

山东-济南 09-24 19:03  悬赏 30  发布者:patric…… 给我留言  回答:(1)
朱律师,您好!
现有一个关于银行卡存款的问题想跟您咨询一下:
当事人原工作于A企业,因工作原因由A企业派往B企业工作,工资等由A企业支付于当事人(注:当事人已经于2008年从A企业辞职)。近期当事人收到银行的取款通知短息提示,在2010年某月某日,某卡号在ATM发生一笔交易(备注:当事人手头上没有此卡号的银行卡,实际卡片一直存放于A企业,但当事人并不知情有此张卡片及存放于A企业),当事人在收到银行的短信后速与银行联系,经与银行确认此卡是用当事人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由B企业代办的某银行的借记卡,随后当事人通过电话银行与此银行办理电话挂失,7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去开户行办理了密码挂失及银行卡挂失。现在A企业联系到当事人,说当事人卡上的钱是属于A公司的,并确认在某银行之前的提款是由A企业所提并要求当事人交出卡片上的余款,当事人的问题是:此卡片上余款对当事人来说是否是不当得利?此款是否应该属于当事人?(A企业可能与B企业有协议,当事人在B企业工作,由B企业付款于当事人所在公司,以上只是当事人的猜测,如果此猜测成立,那此款是否还属于当事人?即便是有此协议/合同,在未经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此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冒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否违法?)期待朱律师的答复,谢谢!
问题补充: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以上是劳务派遣的定义吧?
我与A企业是雇佣关系,并与A企业(A企业为非派遣机构,它是一个货代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涵劳务派遣范畴)签订劳动合同。因B企业相关业务人员流失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衔接,故A企业委派我前往B企业工作,这也属于劳务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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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4 19:11
答;冒用他人详细办卡,后果应当由冒用人或者银行承担;你的自助行为合法;但是卡上的款项不是你的,属于不当得利。你们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希望提供详细资料便于准确答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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