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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界定为非法用工

天津-塘沽区 12-17 15:04  悬赏 0  发布者:tjmkdy 给我留言  回答:(5)
集团下属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是传统制造型企业,B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B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样,但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在A公司签订过两次3年期的集体合同,之后再也没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一直工作了9年,后由于工作需要,通过集团内部调动的方式、办理内部调动手续,从A公司调动到B公司。现已在B公司工作2.5年。目前B公司法人代表以邮件通知的方式让我“个人提出辞职报告”。请问:1、在B公司公司是否属于无劳动合同,非法用工?2、邮件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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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7 15:06
1没有合同不等于非法用工的
2这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3-12-17 15:09
你好,不属于非法用工,应该吧两次的工龄累加,建议还是不要先辞职。。。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12-17 15:15
未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2-17 17:20
可以作为证据。
回复时间: 2013-12-17 23:04
1.邮件只是让你离职属于与你协商不属于解除合同通知。你可以拒绝离职要求继续工作。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过时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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