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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确认

北京 12-27 17:03  悬赏 0  发布者:nsngdc…… 给我留言  回答:(9)
有一套公房,父亲为承租人,父母都过世,子女中只有两人的户口在此处,且只有一人是该公房产权单位职工,请问能确定此人就是新的承租人吗?
问题补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将承租人定为其他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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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08
经过同意之后可以变更承租人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47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2-27 18:19
按产权单位要求变更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04
要与单位协商。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17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37
与单位协商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39
协商变更承租人
回复时间: 2013-12-27 18:29
公司有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回复时间: 2013-12-27 18:54
在同住人中自主确定,无法确定的,由公房产权单位指定。
回复时间: 2013-12-28 05:40
你好,承租的公房无法继承,变更承租人需要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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