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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该状子中该引用哪些法律依据?
福建-南平 01-04 22:25 悬赏 30 发布者:sjxwb 给我留言 回答:(2)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33岁,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店长,工作单位XXX,住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XXX,男,36岁,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经理,工作单位XX,住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两个月经济损失共40,000.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三个月经济损失共120,000.00元。两项合计160,0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误工经济损失共23,2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及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加盟费损失50,0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违约金43,988.00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与被告签订《XX国际广场租赁合同》,租赁被告经营的XX国际广场3楼3002-3004号,经营“XXXXX”之用,租赁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但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原告商铺仅经营一年,即到2012年底,XX国际广场二楼、三楼的商铺开始陆续离场。到2013年2月,三楼只剩下不到原来一成的商铺。直到2013年3月,被告被迫宣布对XX国际广场进行装修整改,并于本月,由二楼通向三楼的电梯停止运行,切断了原告商铺的唯一通道。以致到了2013年4月25日,三楼仅仅剩下原告商铺和MPE智能床品两店。由于没有通道、卖场环境崩溃,导致原告商铺顾客锐减,迫于无奈之下于2013年6月1日暂停营业,等待商场重新招商开业。熟料2013年8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要求离场通知电话。2013年9月,原告商铺离场完毕。
在原告租赁期间,被告未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并且被告的部分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未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并且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2011年11月,XX国际广场开张之初,三楼大约九成的商铺入驻率,二楼大约全满入驻率。从2012年底开始,XX国际广场二楼、三楼的商铺开始陆续离场。截止到2013年2月,二楼只剩下不到原来两成商铺,三楼仅剩下不到原来一成商铺。这与招商之时被告向原告承诺的:“统一运营、统一推广,专业营运团队,资深商场管理经验,替你营造最好的卖场环境”大相径庭。作为XX国际广场的营运团队,被告在商场出现商铺离场伊始,直至大量离场的持续恶化过程当中,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遏制环境的恶化,最终导致了卖场环境的崩溃。
XX国际广场频临崩溃的卖场环境,造成了原告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2月的这三个月当中,除了2013年2月略有盈利,其余两个月均为亏损,平均每月亏损超过两万元。
到了2013年3月,被告迫于卖场环境崩溃,公布《原XX国际广场现升级为XX百货》,将对XX国际广场二楼和三楼进行装修整改后重新招商。被告将原来用玻璃隔断隔成的商铺中间的玻璃隔断拆除,改成空旷的百货结构;将原来的铝塑板吊顶拆除,改成格栅吊顶。
同时本月,从二楼通向三楼的电梯停止运行。此电梯是商场必不可缺的基础硬件设施之一,是二楼通向三楼的唯一商用通道,一旦停运,后果不堪设想。当顾客来到XX国际广场二楼,看到二楼商铺很稀少,再看到通向三楼的电梯又没有运行,绝大部分都会以为三楼已经没有商铺在经营了。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原告商铺受XX国际广场装修整改、二楼通向三楼电梯停运的双重打击之下,根本无法经营,每天营业额只有区区几百元,已呈严重亏损状态,平均每月亏损超过四万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两个月经济损失共40,000.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三个月经济损失共120,000.00元。两项合计160,000.00元。
2. 由于严重亏损,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致被告《XXXXX关于暂停营业的申请》。其中申请:“原告商铺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暂停营业,并请求被告重新招商之即通知本单位”。
从2013年6月1日到7月31日两个月期间,原告商铺:店长XXX、经理XXX、厨房员工XXX、厨房员工XXX四名工作人员均在家待业,等待XX国际广场招商重新开业的消息。
在此两个月期间,原告经理XXX曾经多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询问:“商场商铺招到了吗?什么时候才能重新开业”?得到的回答每次都是:“二、三楼商铺已经基本招满,下个月就会重新开业”。熟料到了2013年8月2日,原告收到的不是商场重新开业的消息,而是接到被告要求原告离场的电话。如此,已造成原告商铺工作人员四人均产生误工经济损失。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商铺:店长XXX两个月工资6,000.00元,经理XXX两个月工资8,000.00,厨房员工XXX两个月工资4,800.00元,厨房员工XXX两个月工资4,400.00元,误工经济损失共23,200.00元。
原告商铺于2012年9月为应对商场环境危机,曾进行过第二期装修,加上开张之初的第一期装修,两期共投资人民币达七十余万元,投资金额不菲。并且,从2013年6月1日到租赁期限日止2014年11月30日,尚有18个月租赁期。
原告原定计划在XX国际广场重新招商之后,与之同时重新开业。哪知2013年8月,原告收到的不是商场重新开业的消息,而是接到被告通知原告离场的电话。
迫于被告要求离场,随后原告进行离场搬迁工作,9月,搬迁工作基本进行完毕。场内尚有不可移动的装修、不可拆卸的设施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被告要求原告离场的单方提前结束合同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并造成原告商铺离场后场内装修及设施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及设施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4. 原告商铺系加盟XXXXX,花费加盟费50,000.00元。由于被告无理要求原告提前离场,造成原告该经营项目流产。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加盟费损失50,000.00元。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承诺的:“统一运营、统一推广,专业营运团队,资深商场管理经验,替你营造最好的卖场环境”之卖场环境的崩溃;其次,作为商场基础硬件设施——二楼到三楼电梯的停运;最后,被告单方要求原告提前离场。这些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商铺的经营工作根本不能进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违约金43,988.00元(按原告缴纳给被告的“租赁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计算);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原告:XXX,女,33岁,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店长,工作单位XXX,住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XXX,男,36岁,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经理,工作单位XX,住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两个月经济损失共40,000.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三个月经济损失共120,000.00元。两项合计160,0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误工经济损失共23,2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及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加盟费损失50,000.00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违约金43,988.00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与被告签订《XX国际广场租赁合同》,租赁被告经营的XX国际广场3楼3002-3004号,经营“XXXXX”之用,租赁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但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原告商铺仅经营一年,即到2012年底,XX国际广场二楼、三楼的商铺开始陆续离场。到2013年2月,三楼只剩下不到原来一成的商铺。直到2013年3月,被告被迫宣布对XX国际广场进行装修整改,并于本月,由二楼通向三楼的电梯停止运行,切断了原告商铺的唯一通道。以致到了2013年4月25日,三楼仅仅剩下原告商铺和MPE智能床品两店。由于没有通道、卖场环境崩溃,导致原告商铺顾客锐减,迫于无奈之下于2013年6月1日暂停营业,等待商场重新招商开业。熟料2013年8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要求离场通知电话。2013年9月,原告商铺离场完毕。
在原告租赁期间,被告未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并且被告的部分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未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并且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2011年11月,XX国际广场开张之初,三楼大约九成的商铺入驻率,二楼大约全满入驻率。从2012年底开始,XX国际广场二楼、三楼的商铺开始陆续离场。截止到2013年2月,二楼只剩下不到原来两成商铺,三楼仅剩下不到原来一成商铺。这与招商之时被告向原告承诺的:“统一运营、统一推广,专业营运团队,资深商场管理经验,替你营造最好的卖场环境”大相径庭。作为XX国际广场的营运团队,被告在商场出现商铺离场伊始,直至大量离场的持续恶化过程当中,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遏制环境的恶化,最终导致了卖场环境的崩溃。
XX国际广场频临崩溃的卖场环境,造成了原告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2月的这三个月当中,除了2013年2月略有盈利,其余两个月均为亏损,平均每月亏损超过两万元。
到了2013年3月,被告迫于卖场环境崩溃,公布《原XX国际广场现升级为XX百货》,将对XX国际广场二楼和三楼进行装修整改后重新招商。被告将原来用玻璃隔断隔成的商铺中间的玻璃隔断拆除,改成空旷的百货结构;将原来的铝塑板吊顶拆除,改成格栅吊顶。
同时本月,从二楼通向三楼的电梯停止运行。此电梯是商场必不可缺的基础硬件设施之一,是二楼通向三楼的唯一商用通道,一旦停运,后果不堪设想。当顾客来到XX国际广场二楼,看到二楼商铺很稀少,再看到通向三楼的电梯又没有运行,绝大部分都会以为三楼已经没有商铺在经营了。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原告商铺受XX国际广场装修整改、二楼通向三楼电梯停运的双重打击之下,根本无法经营,每天营业额只有区区几百元,已呈严重亏损状态,平均每月亏损超过四万元。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两个月经济损失共40,000.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三个月经济损失共120,000.00元。两项合计160,000.00元。
2. 由于严重亏损,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致被告《XXXXX关于暂停营业的申请》。其中申请:“原告商铺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暂停营业,并请求被告重新招商之即通知本单位”。
从2013年6月1日到7月31日两个月期间,原告商铺:店长XXX、经理XXX、厨房员工XXX、厨房员工XXX四名工作人员均在家待业,等待XX国际广场招商重新开业的消息。
在此两个月期间,原告经理XXX曾经多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询问:“商场商铺招到了吗?什么时候才能重新开业”?得到的回答每次都是:“二、三楼商铺已经基本招满,下个月就会重新开业”。熟料到了2013年8月2日,原告收到的不是商场重新开业的消息,而是接到被告要求原告离场的电话。如此,已造成原告商铺工作人员四人均产生误工经济损失。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商铺:店长XXX两个月工资6,000.00元,经理XXX两个月工资8,000.00,厨房员工XXX两个月工资4,800.00元,厨房员工XXX两个月工资4,400.00元,误工经济损失共23,200.00元。
原告商铺于2012年9月为应对商场环境危机,曾进行过第二期装修,加上开张之初的第一期装修,两期共投资人民币达七十余万元,投资金额不菲。并且,从2013年6月1日到租赁期限日止2014年11月30日,尚有18个月租赁期。
原告原定计划在XX国际广场重新招商之后,与之同时重新开业。哪知2013年8月,原告收到的不是商场重新开业的消息,而是接到被告通知原告离场的电话。
迫于被告要求离场,随后原告进行离场搬迁工作,9月,搬迁工作基本进行完毕。场内尚有不可移动的装修、不可拆卸的设施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被告要求原告离场的单方提前结束合同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并造成原告商铺离场后场内装修及设施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及设施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66.50元。
4. 原告商铺系加盟XXXXX,花费加盟费50,000.00元。由于被告无理要求原告提前离场,造成原告该经营项目流产。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加盟费损失50,000.00元。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承诺的:“统一运营、统一推广,专业营运团队,资深商场管理经验,替你营造最好的卖场环境”之卖场环境的崩溃;其次,作为商场基础硬件设施——二楼到三楼电梯的停运;最后,被告单方要求原告提前离场。这些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商铺的经营工作根本不能进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违约金43,988.00元(按原告缴纳给被告的“租赁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计算);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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