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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共同还贷,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共同还贷的对应增值部分吗
01-07 14:29 悬赏 0 发布者:jxj193……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普陀区 回答:(17)-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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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计算方法
目前大部分法院计算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数额方法是:
房屋现价值×{还贷数额÷(房屋原价格+贷款利息)×100%},一般情况是要看还贷数额占房屋总价格(即房屋原价加上贷款还款利息)的百分比,再根据现在的价格计算出共同还贷的升值数额。
由于您没有列出男方购房时房屋的价格和银行贷款还款利息是多少,所以无法帮您计算,您可以按以上公式来进行计算。
房屋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由您和男方对半分割,由于还贷的费用是你们婚后共有财产,因此,增值部分与其父母是没有关系的。
2、婚前公积金及购房收益是否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您婚前的5万元公积金属于您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关于5万元公积金购房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您用婚前个人公积金5万元左右购买了房屋,由于购买房屋的增值并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 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不完全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特别是上海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一项、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您用婚前公积金购买房产增值部分理应属于您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您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最终如何判决,还要看法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一般情况是对您是比较有利的。
另外,由于房屋分割涉及了第三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处理,您可以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另案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
是否可以先中止离婚案,另案起诉确认夫妻财产,然后再判离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当然可以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但是离婚拖的时间就长了,就看你是否想马上离婚了,并且有的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有可能还是会让你们另案起诉的。
最后一个疑问,大房子是老公婚前04年底,首付24万,贷款40万,利息40万,我们是07年4月份结婚,婚后一起共同还贷,请问增值部分的初始房价,是从买房时的总额24十40十40=104,还是结婚那天的房价来计算。结婚那天的房价谁来认定
如果法院依据结婚时的房价计算,则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操作流程麻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房屋购买的价格来认定初始房价,共同还贷数额越多,增值受益补偿数额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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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关于增值部分的计算应按照贷款数额占买入时的房产总额计算。关于第二套房,由于确定了你的四成产权,一般不考虑公积金部分。
此外,由于房屋涉及到男方父母亲的权益,如果协商不成,离婚时诉讼不会处理。
离婚诉讼不处理,那要怎么处理
你好:
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离婚诉讼中协商不成不处理,另案起诉。
是不是先判离婚,再打房产官司
你好:
是先处理婚姻的问题,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
如果判决离婚,且关于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双方可另案处理房产问题。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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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懂了,离婚时不判,那什么时候判呢
离婚案以外另起诉
是否离完婚,可以马上起诉,还是要等一段时间
可以起诉确认夫妻财产,这样离婚案会中止审理。待确定夫妻财产份额后再继续离婚案审理。
也可以先离婚,之后再分财产,再起诉分离婚后财产。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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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们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以主张有你们二人分割。
2、婚后买第二套房时,我是主贷人,使用了我婚前的公积金,5万元左右,现在我可以在150万里要回这5万吗;对应的这5万元的增值部分,可以主张要回吗,理由是婚前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答:可以要回5万元的婚前个人公积金及增值部分。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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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套房产你拥有四成的产权没必要主张5万元的增值部分,可以主张四成的产权分割。
我是这么想的,从150万里减去5万及增值部分,然后才与他们按照产权比例分配
这是可以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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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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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要回5万元的婚前个人公积金及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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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套按产权比例分割,不考虑女方婚前公积金部分。、
3、两套房产因涉及夫妻之外的人,所以离婚时不予处理,需要另外诉讼分割;
4、可以来电联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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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套是05年婚前男方首付24万,贷款40万,房产证名字是男方及父母3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5万。另5万由谁还贷?
2、另一套房,婚后购买,购入时70万,产权比例女方4成,男方2成,男方父亲4成。婚前的公积金5万元“左右”,是否在女方“4成”之外?
3、结婚时房子价值126万左右,现在是370万,算法35/126*(370-126)=67.7万是否表述正确?
4、房产增值部分及价格评估是否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
5、婚前05年-07年之间究竟是谁还贷,还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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