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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后房地产公司破产

北京 01-09 08:51  悬赏 25  发布者:slsyn 给我留言  回答:(6)
于2011年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定于2012年年底交房,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交房。
2013年10月提起仲裁,并于2013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2、于2014年1月18日前返还购房款及利息;3、如被申请人到期未付清上述款项,被申请人除退还申请人购房款外,被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12月起至申请人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以总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4、被申请人在未付清上述款项前不能单方解除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即不能将涉案房产另售他人;5、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6、双方一致同意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写明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初,在询问所赔款项何时能到账时得知,该开发商已于12月20日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

现在想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种情况下是否能继续按照仲裁调解结果执行?后续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谢谢各位
问题补充:
刚看了一篇文章:“针对旧破产法上述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新破产法从强调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重要性的角度出发,以其第20条、第21条的原则规定对这一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正。即,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不再纳入破产程序解决,而是通过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具体的做法是:以破产申请受理为界线,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由原争议解决机构继续处理,无需并入破产程序;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发生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也应由破产法院通过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诉讼程序解决,无需纳入破产程序。”

这段如何解读?我在破产前进行的仲裁,是否不用按照破产程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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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9 09:00
可以申请使用破产财产清偿
回复时间: 2014-01-09 09:04
要看开发商资产
回复时间: 2014-01-09 09:10
协商不成,到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1-09 09:14
属于破产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回复时间: 2014-01-09 10:10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回复时间: 2014-01-09 10:47
属于破产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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