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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公司已经决定关闭部门了,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上海-浦东新区 02-16 21:13  悬赏 5  发布者:seseki……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司在2008年10月下旬宣布解散部门,但是她在8月与我续签了新的合同(3年),8月之前公司就已经决定要解散部门了,只是没有发出消息,那么我在不知道公司有这项决议的前提下签了合同,那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可以提出何种赔偿呢?
问题补充:
8月之前公司只是有解散部门的提议,但没有把这个决定宣布出来,既然这样,他是否应该在和我续签合同时,告知有30%的风险公司可能会解散部门?我觉得这样的话,公司才不存在隐瞒,我是否可以把这点当成我维权的一个方面?(即使公司没有违法,但我可以认为公司这样是不合理的,对吧?)

现在公司还存在和我工作性质相同的岗位,但公司不承认是经济裁员,要引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是否合理?我可以采取何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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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6 21:18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9-02-16 23:55

  公司的行为没有不合法的地方,8月公司只是决定解散,但决定解散不一定就会实施。只要公司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违反法律。
回复时间: 2009-02-17 09:38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回复时间: 2009-02-17 10:07
不违法,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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