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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过世 承租权继承问题

天津-河东区 01-15 11:02  悬赏 0  发布者:乐乐2006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奶奶,共4儿女。
我父母户口跟奶奶公房内(公房户口内无其他子女)。且父母一直随奶奶一起居住。房屋水电、房租等相关房屋事宜,都是父母交。(奶奶已过世3年)
(奶奶过世前和刚过世时,大家都无意跟父亲争公房承租权,最近提变更承租人,又没有直接回应,“只说先住着吧”)
现在想将承租人改为父亲。像此种情况,户口内没有其它人,只有父母两人。
1是否要奶奶其他子女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2能否直接不提出奶奶还有其它子女。(就是提出父亲为唯一的儿子)

注 
天津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这两个有些矛盾,2004年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中对于继承承租权的条件还有两个1有公房户口内,2同原承租人同住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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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5 11:18
依据07年的,
回复时间: 2014-01-15 11:26
当然是依照现行的法规,2007年的。你发现了这一点变化,的确是这样。这个变化不再考虑共同居住人的优先租赁权利。而表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平等权利,其实是发现现实中很多情况是,死者的继承人都有自己的房子,所以都不住,然后出租。这样大家承租权利平等。当然也有一部分房屋的情况是死者的继承人之一再承租(但之前没有及时办理过户!这种麻烦是你们造成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第二个是否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1-15 12:48
依据07年的规定,所有子女签字公证才可过户.
回复时间: 2014-01-15 14:18
公租房与户口直接挂钩,你父母的户口在公租房内就享有继续承租权,其他人户口不在则无权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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