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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河南-郑州 01-19 13:52 悬赏 0 发布者:xinyue……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告:娄书伟,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政府家属院3号院,电话15617806858;
被告:郑伯臣,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2521210201,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95号院2号楼2单元10号,电话13803712516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原告终止合同;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赔偿原告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定金1万人民币,贷款费13999元,个人贷款利息6000元,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首付20万元人民币。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3年12月3日在联创房产中介乔巧霞和邹振博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总价81万元购买被告房屋,经房屋中介介绍,对双方有利条件下选择非监管程序。2013年12月6日,在中介邹振博见证下办理非监管程序手续材料,并由原告上缴贷款费用13999元整人民币。
2013年12月18日原告支付被告首付款前,要求到郑州市房管局查询发现被告房屋有超标问题及被告的妻,身份证号码和房产登记信息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违约了房屋买卖合同规定。2013年12月19日下午原告支付被告首付款20万。
按照中介邹振博进行了程序要求,需筹65万元人民币的凭证。经协商,被告同意接受,至2013年12月20日共筹齐原告向被告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凭证。
2014年元5日—12日期间,原告曾多次通过中介乔巧霞要求被告进行过户,而乔巧霞转告原告是被告有事为由推迟。同时也向中介邹振博要求被告过户,而邹振博转告原告2014年元月15日过户。2014年元月13日下午,房屋中介邹振博再次来电告知原告说2014年元月18日过户。
2014年元月16日,原告因被告多次推迟而不安,急找中介邹振博了解详情。应邹振博邀请,被告告知原告三条信息:第一条,家里始终没事;第二条,年前若能拿到银行全款就过户,否则不卖;第三条,如果想继续过户就要加钱1万元人民币,否则不过。此上三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
中介邹振博再次于被告协商定于2014年元月17日下午进一步商讨,但此被告失约。
2014年元月17日晚,中介邹振博来电告知原告说被告元月18日下午3点进行过户,原告同意。2014年元月18日11时50分中介邹振博再次来电告知原告说被告让过户时间提前到下午1点30分,原告携带怀孕近9个月妻子骑电车奔波20公里准时赴约进行过户。到时,被告再次出尔反尔,失约。原告通电话质问被告为何失约,被告理由是家里遥远,一次性办不完为借推迟。
截至诉讼日,被告依然找借口推迟,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与原告进行过户。原告认为,被告迟延过户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退还原告首付款20万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伯臣,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2521210201,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95号院2号楼2单元10号,电话13803712516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原告终止合同;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赔偿原告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定金1万人民币,贷款费13999元,个人贷款利息6000元,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首付20万元人民币。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3年12月3日在联创房产中介乔巧霞和邹振博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总价81万元购买被告房屋,经房屋中介介绍,对双方有利条件下选择非监管程序。2013年12月6日,在中介邹振博见证下办理非监管程序手续材料,并由原告上缴贷款费用13999元整人民币。
2013年12月18日原告支付被告首付款前,要求到郑州市房管局查询发现被告房屋有超标问题及被告的妻,身份证号码和房产登记信息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违约了房屋买卖合同规定。2013年12月19日下午原告支付被告首付款20万。
按照中介邹振博进行了程序要求,需筹65万元人民币的凭证。经协商,被告同意接受,至2013年12月20日共筹齐原告向被告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凭证。
2014年元5日—12日期间,原告曾多次通过中介乔巧霞要求被告进行过户,而乔巧霞转告原告是被告有事为由推迟。同时也向中介邹振博要求被告过户,而邹振博转告原告2014年元月15日过户。2014年元月13日下午,房屋中介邹振博再次来电告知原告说2014年元月18日过户。
2014年元月16日,原告因被告多次推迟而不安,急找中介邹振博了解详情。应邹振博邀请,被告告知原告三条信息:第一条,家里始终没事;第二条,年前若能拿到银行全款就过户,否则不卖;第三条,如果想继续过户就要加钱1万元人民币,否则不过。此上三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
中介邹振博再次于被告协商定于2014年元月17日下午进一步商讨,但此被告失约。
2014年元月17日晚,中介邹振博来电告知原告说被告元月18日下午3点进行过户,原告同意。2014年元月18日11时50分中介邹振博再次来电告知原告说被告让过户时间提前到下午1点30分,原告携带怀孕近9个月妻子骑电车奔波20公里准时赴约进行过户。到时,被告再次出尔反尔,失约。原告通电话质问被告为何失约,被告理由是家里遥远,一次性办不完为借推迟。
截至诉讼日,被告依然找借口推迟,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与原告进行过户。原告认为,被告迟延过户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退还原告首付款20万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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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9 14:09
建议谨慎,面询律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9 15:20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为答辩。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9 15:52
你好,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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