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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纠纷判决“被告可另案主张”、“不予处理”,接下来我该怎么做?

安徽 01-20 12:50  悬赏 5  发布者:xuhuiw……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能在年前讨回我的工资吗?

一、事情起因
 今年8月由于公司生产事故,生产副总想牺牲我(采购部经理)给他顶包。
 在威吓不成的情况下,他们采取恶意降职降薪(连降4级,工资变为原1/3),不断开出罚单,并扬言给我3个书面处罚就可赶我走人。
 其间:公司甚至两次叫(骗)来110,恐吓安静履职的员工。(110来后,认为不属自己职责范围而离开,公司自己处理问题不力,白白浪费公共资源)

二、仲裁结果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市级)。仲裁庭上,尽管公司聘请有专业律师,但终因证据漏洞百出,伪造的痕迹太过明显,被我一一批驳。
最终冲裁庭判决:
 公司10日内恢复我采购部经理的职位;
 按采购部经理职位补发欠发的工资。

三、法院判决
接着公司上诉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区级)。请求事项如下:
 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恢复被告采购部经理的工作岗位;
 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3年8月工资差额####元;
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以为法院只就公司的3点上诉判驳回还是支持。但现在出现“被告可另案主张”、“不予处理”的判决,我不知道我接下来该怎么办?

引号内的为判决书原文: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法院在逐条指出原告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后,说:

 “原告诉请无需支付被告2013年8月工资差额####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 “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12月11日解除,至于解除合法如否,被告可另案主张。在此情形下,结合恢复岗位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畴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无需恢复被告采购部经理工作岗位的诉请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8月工资人民币####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我的疑问
 以上的判决是否可以理解为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原仲裁判决生效?
 拿到这个判决,我接下来该干什么?能去上班吗?需要上诉吗?错过上15天上诉期,我有什么不利隐患吗?
 为什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这意味着什么?
 在我们等待法庭开庭过程中,公司公司单方面解除我的合同有效吗?(我没有签字,没有办离职手续)?
 在2013年12月16日开庭的前5天公司单方面解除我的合同,会影响到2013年11月上旬就提交到法院的案子的判决导致“另案主张”和“不予处理”吗?
 我现在只想简简单单把前面劳动仲裁的案子了结掉,我有必要再去发起一个新的官司吗?
 庭审中公司提供大量伪证,当庭受到批评,公司承诺5天内补充合格的证据,但后来都没有补充。对这类无视基本的诚信,在严肃的公堂大肆出具伪证并百般狡辩,狡辩不过就说后期补充,后来又不补充并继续制作伪证的行为要追究吗?

备注:
 生产副总:主管生产、我的直接上级,他多次牺牲部下为自己脱责,他到本公司2年半,期间其直接下属8人(公司核心员工)全部离职或被离职;
 我是采购部经理。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公司让我协调供货商(他们自愿牺牲以保留供货资格)承担责任。后来妥善处理了此事,但我的上级生产副总也借机让我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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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0 15:44
您好,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1-20 13:25
重新起诉你的主张。如需帮助,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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