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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效益

天津-塘沽区 01-26 13:06  悬赏 0  发布者:154803……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的劳动合同书第一项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条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四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请问:固定期限与后者起止时间不符应按前者执行有效还是按后者执行有效(合同签订日期是2012.4.1)
问题补充:
固定期限为四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后者的话不够四年啊?难道前者写的固定期限为四年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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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6 14:03
按照后者执行,以实际劳动时间计算。
追问:

前者写的固定期限为四年是无效的吗?

回复时间: 2014-01-26 17:41
按照后者
追问:

固定期限为四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后者的话不够四年啊?难道前者写的固定期限为四年是无效的吗?

回复时间: 2014-01-27 15:43
一般以后者时间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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