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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9 20:08  悬赏 0  发布者:gejia7……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1)
请求事项:
一、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的9天半)4608元工资和2014年1月份的伙食补住(400元每月除以30乘9.5)127元。
二、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三、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社会保险及滞纳金。
四、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最少2975元以上。
五、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仲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以上五项合计:        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9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担任经理职位,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社会保险。以及未支付拖欠申请人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12日4608元工资和2014年1月份的伙食补住(400元每月除以30乘9.5)127元。
从2013年10月份起以各种理由和手段解除大部份员工的劳动关系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恶意拖欠工资(如:***等同事至今未付),直到2014年1月份现存员工3人(由前台人员的考勤表做证)。本申请人也由此身兼数职(比如:经理、司机、搬运装卸工、文员等等)无耐离职,也因为被申请人每月未按时发放工资,更因为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解除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3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分别下达“海人社监询字(2013)***号与(2013)***号调查通知书作证)。被申请人自公司成立以几年以来,招聘员工无数但从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以老员工(如:***等同事)为例,希望仲裁委员会明查给劳动者一个合法权益,不要给社会安定造成更大的伤害。
被申请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人每周工作超出了劳动合同法定工作时间40个小时。2013年10月份起因公司业务扩大申请人经常每天工作8小时以外的加班,并且每周最少超出了8小时(如:每周上班6天,每天8小时合计每周48小时。考勤表作证)。被申请人并从未给申请人支付过加班费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所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最少加班费3500/30*17*1。5=2975元。(加班费计算:116.67每天小时工资*17天时间*1.5(平时)=2975元)。
此致


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
1、 劳动合同书一份
2、 考勤表3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份共5张。
3、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两份。
4、 海南***有限公司货物签收单  张。
5、 海南***有限公司通信录一份。
注:以上内容,证据真实。因为个人工作时间问题,真诚请能解决事情后收费的律师代理。费用面议。
联系电话:1387632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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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0日 10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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