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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帮我看看写得怎么样

福建-福州 02-13 14:13  悬赏 0  发布者:小白是瘦子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诉 书
(供劳动者填写)


人 姓    名 李赛云 性别  女 年龄 50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福建网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 清洁工
住所 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浦里64号 邮编 电话 13635290389




1 单位名称 福建网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87867319
住    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A区20号楼2层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张长银 年龄 职务 法人




2 单位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 电话 87867319
住    所 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8座2层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林熙 年龄 职务 法人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现金支付申请人十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共计 19543.2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09-4-28至2010-7-1日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2016元                              
                              
事实与理由:
一、 事实:申诉人于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与被申诉人1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1在2009-4-28至2010-7-1日期间没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在工作的五年期间多次被申诉人多次为申诉人涨工资,说明申诉人的工作能力和情况是得到被申诉人1的肯定,但是在2013年10月21日向行政部主管杨欣提出加工资开始的第二天,杨欣就开始处处刁难,具体是拟定工作区域清单,要求做完一项就有申诉人和检查员的签名;每星期中有一两天派人下来在窗户缝隙、塑料管夹角等缝隙中到处摸,摸不到时就用指甲抠,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3-12-30在当天口头辞退申诉人,并没有提前30天告知以及出具书面证明。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在2012-8-8至2013-12-31日期间没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中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打卡卡号是306.工作区域:A区20号楼2层,门禁:7890#和D区12号楼3层门禁:059100#
                              
被申诉人1在2009-4-28日到2010-7-31日期间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18%共计2016元。 


此致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副本    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及证据目录。

                                  申请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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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3 15:04
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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