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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二倍工资的问题

福建-厦门 10-09 15:53  悬赏 20  发布者:sunnyl…… 给我留言  回答:(5)
要求二倍工资的问题


我于2010年4月27日在一家公司当网络管理员,口头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但公司总经理却在2010年7月15日找了借口要辞退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每天工作7个小时,一个星期工作6天,也就是一个星期工作42小时,一个星期的加班时间是2小时,我本人手里有2010年4月和2010年5月的考勤表,我在2010年7月20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我2010年5月27日到2010年7月15日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交2010年4月到2010年7月的社保,要求经济补偿,结果仲裁委不支持我的大部分的请求,只支持我的在2010年7月份未支付的工资。我现在不服裁决,准备起诉。

在裁决书里这样的一段重要的话,内容如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自己发布的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都有在**学校(2007年12月-2009年12月)任职教师的工作经历,但是根据**学校的证明,申请人只是短时间就职,就职,2008年1月即已经离职,并不存在两年工作经验的情形,该事实庭审中也得到申请人的确认,所以申请人在求职中伪造重要工作经历的事实依法可以得到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申请人伪造重要工作经验,欺瞒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自始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另外,本人的学历是大专,计算机相关专业,2001年毕业,到现在已经有9年的工作经验了,完全符合公司在招聘要求上的3年的相关工作经验的要求还有学历与专业上的要求,而且公司也没有要求必须要在学校任职的相关经历,但我有在其它公司从事相关技术岗位的任职经历。在公司也工作了83天,快3个月的时间了。


我查了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我有很多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方也认可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方叫现在的同事做书面的证言,试图证明我不能胜任工作,但事实上我是胜任工作的。



我想请问,我的这个情况,要是起诉到法院,我的二倍工资的请求胜诉的把握有多大?要求经济补偿是否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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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09 16:20
依上述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0-10-09 15:59
一般会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0-09 21:31
已经一对一咨询回复。
回复时间: 2010-10-09 21:47
考虑劳动仲裁。

——厦门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0-15 19:33
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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