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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 02-24 16:26  悬赏 20  发布者:王春生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5)我为了筹办公司与被告签订了(46万)的购房协议,在签订合同后,对方付我(10万)我就将将房产证过户给了对方,协议中约定50天后付清全部余款,(对方用房产证去贷款)由于对方从银行带不出款来,所以在约定的期限过后,对方筹不到全部到房款,在我多次到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我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在一审的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在当庭全有自认违约的情节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银行一开始答应给贷款,但后来一直没给批,所以到期给不了原告房款”“我最多给对方15000元损失费,别打的就没办法。”我坚持按照协议(5万)最少3元了结,法官当庭宣布,调解无效择日宣判,被告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开始四处托人请,找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判继续履行合同,我上诉至张建口中院中院,中院改判了一审的判决判对方违约,支持了我解除合同的诉求,对方在张家口是检察院有人,通过检查院的熟人找了中院的主管院长说人情(以什么背后交易办的)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是无从查清的,法院在主管院长的干预下,有改判了有他们做出的原审判,判我败诉,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是一宗彻头彻尾的人情案,请教律师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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