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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领取时间纠纷

 02-26 15:16  悬赏 5  发布者:xinji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1)
我是1964.11出生,1997年3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了:养老金还本保险,保险合同上明确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1997年03月21日零时起,起领时间:2014年03月21日。但保险公司现在说我没有到50周岁,合同标注的起领时间是他们工作人员的误操作,认为我2014年还不能领取,且要再教一年保费,至2015年才可以正式领取,我不同意,认为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他们的操作失误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责任.我是否要找保监会仲裁还是法律诉讼?谢谢!另外:我在1997年4月在人寿公司还买了同样的一份寿险,只是起领时间为2019年04月11日。现在仔细看,发现保险条款上是写有50、55周岁起领,当时是他们写错了,我也没有发现,现在领取才发现,我觉得要错也不应该错两次呀,也许当年他们就认为应该是虚岁领取呢,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和我就年龄的虚实沟通过,我默认合同上的起领时间,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时间给付,合理吗?当年购买该保险时,没有保险条款作为附件,保险条款是我在购买前咨询时向他们索要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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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6日 15时34分
既然保险合同已经写明了起领时间,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办理。
我的补充: 2014-02-26 15:35
2013年3月21日你就可以领取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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