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申维丰  蒙彦军  孟凡兵  
已解决问题

晚婚晚育

 02-27 15:51  悬赏 0  发布者:花总会开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请问我未婚先孕,1月份怀孕,2月3日年满24周岁,4月份领结婚证,10月生第一胎,这种情况是晚育吗?我被年满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胎为晚育的规定弄糊涂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7日 16时04分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如果你老公4月份时已年满25周岁的话,你就属于晚婚晚育
追问:

李律师,问题是我怀孕后才领的结婚证,我是23岁后怀孕的,但怀孕那会还不属于已婚妇女,是不是就不算晚育了呢

回答:

不影响的

其它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27 18:30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河北保定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3310
湖南 长沙
人气:543849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34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65
陕西 西安
人气:583052
河北 保定
人气:16158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