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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此种情况下我能否推翻我在仲裁庭审时我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

 03-01 14:23  悬赏 0  发布者:大爱无疆-江……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泰州 回答:(10)
我因为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以便对各申请事项进行计算,但举证期内被申请人未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
开庭时仲裁员令原告说个含有加班费的工资,我主张要根据工资表和考勤表计算,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未明确月工资是多少,我提出我在仲裁申请书中已经提出“如果仲裁委判决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工资以同行业平均工资、按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重新确定,另加上加班费。”,仲裁员说要说个含有加班费的工资才能开庭,我只得随便说了个数额,虽然我认为是仲裁员要求说的,但我当时没有录音,仲裁员会说这个工资数额是我自己要求的,我将无法反驳。          开庭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不全,考勤表系电脑打出,因无当事人核对,没能确认。被申请人没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未明确月工资是多少,又没有制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对我的工资标准当庭没能举证。        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我用确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计算含加班费的工资,发现我开庭时说的数额少了3000元每月,我损失很大。        我对判决的结果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申请的数额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工资,以标准工资为基准计算加班费。但我在仲裁庭已经随便说了个含加班费工资的数额,我认为这个数额我不能接受,被申请人也予以否认。      问题的难点是:我到公司入职的时候,是入职的第一个员工,我口头讲去掉我需承担的保险后工资拿2500元,企业当时没有表态。公司没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又没有制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但两个月后和后期人员讲工资2400元,发工资时每月发给我也是2400元,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我是否可以依此认定工资表作假,支付给我的工资2400元没有法律依据?我是否可以按口头合同我不予承认为由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工资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我想推翻我在仲裁庭审时我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我推翻的理由是:1、我虽在仲裁庭审时提出了申请赔偿的工资数额,但应仲裁员的要求提出,被申请人也予以了否认。  2、被告在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给仲裁委我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仲裁委没有就提供给原告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并组织开庭前核对,造成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无法具体计算确定。    3、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支付给我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考勤表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但庭审时因为被告的原因考勤表没有能够确认。  在工资表和考勤表没有当庭确认,基本工资系造假的情况下,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我不予认可。    4、庭审结束后七天,工资表和考勤表得以确认,被告提供了新证据,理应再次开庭。我打电话给仲裁员,他说已经闭庭。我于11月9日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但接待人员说已经闭庭,退回了我的申请。我认为不合常理。
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被告对我的工资标准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我的原则计算确定,而不是由我提出我含加班费的工资是多少。
请各位律师帮帮忙!不胜感激之至!到二审时我会邀请你们代理的
问题补充:
我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的原因是,公司从来没有就考勤表和我核对,并由我签字,加班工资无法计算。支付工资时从来没有给我工资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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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01日 20时10分
1、如果能够提供你提起仲裁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双方无法举证,在公司没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又没有制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可以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你的原则计算确定;
2、被申请人未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当然应对被申请人不利;
3、加班需要有依据,如果加班费用有依据,费用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加班费倒推工资总数没有依据,因为存在多种可能。
追问:

公司和员工讲每月上26天班,每天12小时,工资2400元。公司的原意是:上足312小时班,拿2400元钱。但法律上的工资含义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的工资,公司违法辞退我,我想利益最大化,家中困难想多得些钱,何况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没写所有员工工资多少钱,又无法举证我的工资组成,如果我认定2400元为基本工资,多上138小时班,加班费将很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工资数额举证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如果我以被告无法举证我的工资组成和工资水平,要求以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我的工资,那我的工资会更高。 少说的3000元是工资以2400元计多上138小时班的大部份加班费。请问我的想法可行吗?(加班时间有公司的排班表是两班倒作证)

回答:

1、公司违法,因为是8小时工作制!
上足312小时班,拿2400元钱——可以理解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也可以理解为基本工资2400元,加班工资按照2400元的基本工资计算。从劳动者利益角度考虑,支持第二种,这必须建立在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第一种情况的前提下,——这要看公司财务报表怎么计算。
2、我认为你的想法可行,即使法院不考虑双方意见,只要基本工资计算为2400元,加班费折中计算(如果考虑调解)也是可以接受的。
3、建议多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追问:

一、公司没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又没规定。基本工资多少没有法律依据,公司财务报表我不清楚,但公司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考虑调解,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按2400元计算。年终奖200元每月、高温津贴、夜班津贴是否可以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但加起来每月给我的总数是2400元,因为被告没有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就工资分配和支付听取员工意见,并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说明被告没有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在保安的工资水平没有依法确定,没有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的情况下,因为企业没有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原告认为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字只是对收到的工资数额无异议,并不代表对应得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我是否可以以被告的工资组成作假对2400元是基本工资予以否认?因为企业的劳动合同上都没有工资是多少,都是口头说的,何况我是企业招的第一个工人,和我讲的和后来讲的又不同。同工同酬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是否可以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的工资?再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00元)确定我的工资为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

回答:

1、不考虑调解,如果法官能够考虑劳动者利益,按照2400元基本工资希望较大——也就是说,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有自主裁量权;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从你所述情况看,基本断绝了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你工资的可能,但并不代表你不能在法庭提出该观点;
4、同工同酬有法律规定(甚至宪法);
5、法庭上可以提出造假的观点;
6、因为是第一个员工,你在诸多方面都有发言权。

追问:

非常感谢梁律师的精彩回答!!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四章 工资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三、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折算最低小时工资6.32元,如果以每天12小时,每月26天,折算后含加班费的工资为2569.96元,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审理指南》的意见,是否可以认定2400元不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每月200元因不属于基本工资的范围,对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会有影响,对吗?

回答:

1、年终奖每月200元因不属于基本工资的范围,对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会有影响;
2、以每天12小时,每月26天折算错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此外,还有双倍、三倍工资的提法,三倍工资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加班的工资。

如果满意,请采纳!

追问:

有朋友提出了看法,请帮参考一下:1、“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是否指你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
2、“在工资表和考勤表没有当庭确认,基本工资系造假的情况下,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我不予认可。 ”庭审结束后的七天内,你是否进一步核实事实、提交证据?
3、庭审结束后七天,你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时是否签名确认或提出异议?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仲裁程序违法的,可向法院起诉?
追问:1、是的。2、庭审结束后的七天内,因为公司从来没有给我工资条,所有证据由公司保存,我没有提交证据。基本工资系造假是庭审结束后的七天以后发现的。核对时没有提出.是否会对我不利?3、公司提交了开庭时未提交的工资表,重新提交了考勤表,对重新提交的考勤表签名确认开庭时未提交的工资表也签名确认, 4、仲裁程序违法吗,可向法院起诉吗?我非常感谢梁律师的帮助,有机会到江苏做客,我定盛情款待!明天采纳您的回答。

回答:

1、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可以核实相关证据,如果说你造假,也是被迫造假,责任在单位。
2、不管仲裁程序是否违法,你只要对仲裁结果不服,都有权起诉,因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另一个系统,有最终裁决权!法院受理后将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仲裁机构的一切均只是作为参考,法院不会对仲裁做出维持或程序违法的认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梁律师乐于助人,是我学习的榜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1 14:27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4-03-01 15:11
应该按照你前12个月的判决工资计算,加班费你要提交加班的证据,作为职工应该自己知道自己的工资,有充分证据证明,你的主张和证据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证据证明的工资判决的,所以你起诉时候可以按照证据证明的工资主张权力。
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1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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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01 16:51
能确定实际工资是多少的,不影响按实际工资核算
追问:

根据企业的排班表,只有白班晚班,对班倒,每天工作12小时,且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公司没给我加班条,加班证据应有企业提供,对吗?
我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每月都不同,例:2012年6月基本工资2200元,7月:1100元,8月:2000元,9月:1794+606元,10月:1400元,2013年1月1400元,2013年6月1100元。但加起来每月给我的总数是2400元,因为被告没有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就工资分配和支付听取员工意见,并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说明被告没有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在保安的工资水平没有依法确定,没有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的情况下,因为企业没有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原告认为原告在工资表上签字只是对收到的工资数额无异议,并不代表对应得工资数额没有异议。我是否可以以被告的工资组成作假对2400元是基本工资予以否认?因为企业的劳动合同上都没有工资是多少,都是口头说的,何况我是企业招的第一个工人,和我讲的和后来讲的又不同。同工同酬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按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回复时间: 2014-03-01 17:16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你的主张要提高证据证明,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3-01 21:50
如果有新证据,可以推翻。
追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前者是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后者是有约定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仅口头约定最后双方都不承认,是否属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回复时间: 2014-03-02 11:05
你少说3000元的事实依据何在?
追问:

公司和员工讲每月上26天班,每天12小时,工资2400元。公司的原意是:上足312小时班,拿2400元钱。但法律上的工资含义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的工资,公司违法辞退我,我想利益最大化,家中困难想多得些钱,何况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没写所有员工工资多少钱,又无法举证我的工资组成,如果我认定2400元为基本工资,多上138小时班,加班费将很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如果我以被告无法举证我的工资组成和工资水平,要求以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我的工资,那我的工资会更高。 少说的3000元是工资以2400元计多上138小时班的大部份加班费。请问我的想法可行吗?

回复时间: 2014-03-02 16:12
1、“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是否指你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
2、“在工资表和考勤表没有当庭确认,基本工资系造假的情况下,我开庭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我不予认可。 ”庭审结束后的七天内,你是否进一步核实事实、提交证据?
3、庭审结束后七天,你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时是否签名确认或提出异议?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仲裁程序违法的,可向法院起诉?
追问:

1、是的。2、庭审结束后的七天内,因为公司从来没有给我工资条,所有证据由公司保存,我没有提交证据。基本工资系造假是庭审结束后的七天以后发现的。核对时没有提出.是否会对我不利?3、公司提交了开庭时未提交的工资表,重新提交了考勤表,对重新提交的考勤表签名确认开庭时未提交的工资表也签名确认, 4、仲裁程序违法违法吗,可向法院起诉吗?

回复时间: 2014-03-03 11:00
您好,关键在于看看您都有些什么证据来证明您后续新的主张,否则,您后续重新说个数据,也只是说说而已,没办法推翻之前的说法。

所以,搜集证据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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