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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盖的是别的单位公章怎么办

 03-02 23:09  悬赏 10  发布者:haohao……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2)
本人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上盖的公章是“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七个月后我在的单位重新与所有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名称前面一样就是后面多了一个分公司名)两家单位好像是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实际的用人单位是这个分公司,我还有单位的其他员工和之前合同上盖章的单位根本没有关系(比如说招聘、培训、工作等)请问之前的七个月我是否能以单位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为理由,申请赔偿我双倍工资。最可气的是单位未给我发放入职前十九天的工资,劳动仲裁以劳动合同盖的公章不是这个分公司的章和法人的名字为由,判单位不支付欠我的十九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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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03日 09时41分
个人认为你无权要求双倍工资。因为七个月后从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对之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否定,也就是说之前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合法有效的,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分公司工作是没有问题的。
而之后你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那么这个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不存在与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重新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自始至终都是在这家公司工作,只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重新与您签订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
所以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拖欠的工资应该予以支付。可以重新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3 08:23
您好,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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