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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到外地上班,公司停发工资后要我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是否可以提请双倍经济补偿?

福建-漳州 03-09 14:24  悬赏 20  发布者:pcfanx……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家大型私企的员工,在2008年元月和2010年元月分别和该公司签了2年和5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份到期。
    自从2013年元月份起,公司以生产运营不善为由,安排我常年休假,但有生产需要时要随叫随到。休假期间,按漳州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80%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的五险一金后)。
    公司在2014年春节前电话通知我到外地上班,我以家庭原因和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及岗位为由予以拒绝了。然后,公司自2014年的2月份起,就突然停发工资了,且不说明停发工资的理由。
   在上周,公司电话通知我(不是书面通知)进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也没有说明原因和其他事项。请问:
1.公司单方面停发工资的做法是否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依据该法的第87条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
2.如果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8条之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3.依据经济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返还自2013年元月起,每个月20%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因为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这个“平均工资”是以公司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那里出示的职工工资表为准(个人每个月应发工资总额),还是以公司在本地社保机构缴交的社保基数(也就是我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查询到的社保缴交记录)为准?
以上问题亟盼答复,谢谢!
(请不要简单答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申诉,请尽可能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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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0 14:40
当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追问:

您的意思是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是吗?
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回答:

是的,按照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另外就是去年有另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里面有“服从公司安排,到各地分公司上班”的内容,但该协议签好后就收回去了,我们手里没有留一份(按理应该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而且当时拒签的数名员工,即被勒令辞职。
今天,刚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就是以这份协议为依据,说持续旷工15日以上,按照公司出勤管理制度和该补充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这份补充协议究竟有效吗?如果按旷工处理,那经济补偿金就无从谈起了,对吧?

回答:

协议如果经胁迫签订的,就是无效的

追问:

胁迫不胁迫(虽然当时的情况是,直接告诉你,不签的话就辞职,也有几名员工不签就通知办辞职手续了)现在无从说起,但关键是协议我们手里没有一份(当时签了一式两份,签了以后两份就全都收回去了,我手里没有留存)

回答:

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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