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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以劳动关系结束之日为准还是以欠薪之日发生时候为准?

 03-13 15:05  悬赏 0  发布者:jiujiu……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4)
我于2011年4月在江宁一家单位工作,期间在2012年10月前公司欠我工资和社保,一拖再拖,至2013年底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去江宁劳动仲裁,但仲裁以我工资问题是2012年发生,到2013年底超过一年不予受理,遂咨询律师,律师说应以劳动关系解除为准一年内,12333也回复是以劳动关系解除为准,江宁区劳动仲裁说就算受理也是驳回,走程序而已,请问按劳动法到底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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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3日 15时19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3 15:13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回复时间: 2014-03-13 15:34
先仲裁,之后再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3-13 15:57
先让仲裁受理,驳回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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