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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广东 02-23 20:29  悬赏 0  发布者:GOODGO…… 给我留言  回答:(3)
大家好,以下说的可是对的,我一直在外资厂工作6年,一年签合同一次,现单位提出不续签,我最新的合同开始是2008年3月1日,2009年3月到期,我是否有6个月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不需要给补偿金的,而新规定是要给的,所以在这个补偿的计算上,就要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原来本来就规定要补偿的情形,当然不受这个时间限制,比如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雇等等。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以前签的,跨越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束,而且这次的合同到期,公司就不再同意续签了。这种情况是正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也就是补偿金只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前也一直签有合同,也就是最近的一次合同起点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之前的劳动关系也一直延续着的。那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所应支付的补偿就是从劳动者进公司之日开始起算,有多少年补多少年,而不是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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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2-23 20:37
补偿没有6个月,合同终止的补偿从08年起计算。
回复时间: 2009-02-23 22:49
你有一个月的补偿。劳动合法法从08年开始生效。
回复时间: 2009-02-24 22:20

 补偿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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