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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鸿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停工案

 03-19 08:36  悬赏 10  发布者:weeli7……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东莞 回答:(1)
东莞鸿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停工案

备注:
    东莞鸿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东莞鸿图电业有限公司,据说与东莞鸿图医疗器材制造厂、香港鸿图电业有限公司及香港鸿图制造厂有限公司有一定关系。

公司停工的理由是:
    基于阁下所在部门岗位停工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且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实际情况而安排停工。
说明:
    公司安排停工时仍在正常生产且还在大量招人,同时公司安排停工时公司拥有员工400多人,而公司安排停工的只是针对某部门某岗位的某个人停工,而该岗位的其他人仍在上班。
  针对上述情况原告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而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坑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公司做法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排原告停工并无不妥。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停工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停工、停产的事实。而公司安排原告停工时公司仍在正常生产且还在大量招人,根本不符合停工要求,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而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的判决是:(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014号
  本案中,双方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鸿中公司为节省成本向外采购,故导致原告所在部门停工,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公司安排原告停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上述判决,原告存在下述疑问:
  原告2001年就进入鸿中公司,而鸿中公司为节省成本向外采购的该原材料2012年才正式生产,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规定原告只从事该向外采购的原材料的生产,根本不符合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一说法。
  停工时,原告岗位只有2个人,其停工对公司的影响怎么说都不符合公司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一个小小的辅助岗位对公司的整体经济情况就具有重大影响,那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就是一句空话。
  鸿中公司辩称安排原告停工前曾经就变动工作岗位事宜与原告协商,但是原告不予接受,故安排原告停工。可原告根本就不知道协商这回事,鸿中公司也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按相关程序执行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说可以停工。如果说可以停工,那么就是说公司也可以进行其他如降薪、无补偿解雇、随便变动原告岗位等等都是合法的,因为相关法律条款也没有说不可以降薪、无补偿解雇、随便变动原告岗位等等。
  法院支持鸿中公司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原告的停工生活费,而该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停工、停产的事实,而法院却完全忽略。
  鸿中公司为了逼老员工辞职避免给补偿金就对老员工进行停工处理,而且相关部门也判公司停工合法,在此情况下,鸿中公司肆无忌惮:在安排原告停工6个月后,又安排原告继续停工6个月,按鸿中公司的意思可以对原告进行无限停工处理,反正相关部门也会判决其停工合法,难道这是正常现象......
  同时请问:
  公司给原告开的新停工单可以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吗?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新停工单,是否可以在二审时更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由复工更改为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书已上交10多天了,法院还没有要求上诉人交诉讼费,正常吗?(上诉人交上诉状时要求交诉讼费,收上诉状的人说等法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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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9日 08时52分
1这是可以做为证据的,不可以再仲裁了
2可以要求变更请求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在原告停工期间,听说有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被相关公司逼得站在该公司的楼顶上要跳楼,难道员工想这样做吗?这还不是那些不良公司逼得,而且还有冤无处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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