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买了10几年,住了10几年的房子被讹诈,跪求帮助!!

江苏-苏州 10-17 23:00  悬赏 20  发布者:jijia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妻95年登记结婚,因我家在乡下,妻娘家在郊区,当时我们都在城里务工,婚后一直在妻娘家附近租住,
    98年我们向妻娘家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原始证据丢失)(该村地处郊区,本村姑娘结婚后需在娘家建房的村里批给宅基地,已成习俗),
    98年10月村干部(此人现已病故)提出把妻所在的村民小组闲置公房作价1.8万转让给我们并签订了《公房转让协议书》,甲方是该村民小组组长,乙方是我签的名<不是妻>,村干部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并盖了《XX市XX镇XX生产大队XX生产队》公章,而村里给我的收据盖的是《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因当时政策背景是鼓励个体经营,《协议》是这样写的:甲方为盘活资金同时为鼓励私营大户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将XX组公房转让乙方办企业,作价一万八千元整,乙方于98年10月31日先付一半款项九千元整,余额九千元于99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付清余款后有权翻建,翻建时甲方协助办理批建手续(费用乙方自理)......
    该房简单装修后于98年11月入住,至今未办过任何企业,亦未翻建及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至今已10余年,
    2009年6月,因为该房要拆迁,有一定升值空间,XX组部分村民46户(全组约90余户)以《协议》使用过期作废公章/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卖房未经群众代表会通过系干部个人行为,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列原村民小组组长(甲方签字人,现已卸任)为第1被告,列我为第2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判《协议》无效,
    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2009年10月,原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9月,原告列现村民小组组长为第1被告,列我为第2被告,村委会为第3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判《协议》无效,
    2010年9月7日下午接到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现在外地打工),
    2010年9月9日上午9:30,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因时间急促,我的律师未能到庭):
           原告最后陈述:《协议》注明转让乙方办企业,乙方签字人非本村村民,XXX(本人妻子)户口性质是工人,不是村民,公章为过期作废公章,请求宣判《协议》无效,不同意调解,
           第1被告(现村民小组组长)最后陈述:《协议》是我前任的事,我概不知情,服从法院判决,
           第2被告(我)最后陈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诉讼时效届满,3:《协议》系村委会安置本村村民XXX建房宅基地之用,本人作为其已婚丈夫,合法配偶代行了签字事宜,《协议》合法有效,
           第3被告(村委会)最后陈述:《协议》早已履行结束,双方无异议,请求宣判《协议》有效,
    区人民法院至今还未宣判,法官会怎么判?如果判《协议》无效,我该怎么办?

                磕拜!!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7 23:34
既然已经起诉,那就积极应诉,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湖南长沙
上海徐汇区
湖北荆州
辽宁葫芦岛
上海杨浦区
北京海淀区
安徽合肥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66
辽宁 锦州
人气:440126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48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72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07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48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