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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问题

 04-09 10:15  悬赏 0  发布者:hbx668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郴州 回答:(2)
“定山县东山煤矿杨总井”是一个合伙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份,负责人为 李XX。
   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在2011年7月份工作时受伤,2011年12月份员工的伤被认定为工伤;   
   该合伙企业在2013年6月8日注销。
   2013年6月25日,在原地点、原设备、原人员等无任何有变动的情况下,又成立了一个”定山县兴成煤业有限公司杨总井”,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原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为 李XX。2013年10月份员工的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     
   说明:双方自入职到如今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向当地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查询时,该中心向员工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员工XXX,所在单位:定山县兴成煤业有限公司杨总井”,参保时间为:2010年1月份至2013年6月25日止。
      请教:
   1,工伤管理中心的查询结果能否证明员工与新成立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新成立的公司是否要承担原合伙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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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4月09日 10时55分
你好,应当是属于有劳动关系的。
追问:

很感谢你的帮助。请问你的观点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回答:

你好,如果这个人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有劳动关系的。

追问:

彭律师:再次感谢你的帮助。
这个人是我表弟,他受伤后没再上班,煤矿也没有安排他上班,我们申请仲裁后,煤矿新成立的公司以我表弟是与原合伙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与新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理由,所以不承认赔偿。
另外,合伙企业并没有经过清算,新公司是在原企业(个体工商户)物质基础上成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又是同—人,经营范围也一致,实际上就是一个主体,企业地址还在原处,人员也都是原班人马。
仲裁员也说我们不能告新公司,应当告原来的合伙企业。
彭律师:你说仲裁员和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回答:

你好,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9 10:34
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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