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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广东-惠州 04-09 16:30  悬赏 0  发布者:circle……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惠州大亚湾买的房子合同规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延期按万分之一违约金赔偿。开发商递交验收材料到房管局时间是2013年1月31日,房管局批下来的时间是2013年4月30日,而且物业费也是从2013年4月开始计算的;当时我的房子因为漏水开发商一直到2013年9月份才处理好,而且我收到的开发商物业给我的第一份收房通知也是在2013年9月份(通知内容上物业耍小聪明故意写的“再次通知”),我想问的是违约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到什么时候是合理的?因为开发商只同意赔偿一个月就是到他们实际递交验收材料到房管局时间2013年1月31日,但是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即使不考虑我房子漏水的质量问题和一直没通知我收房,到2013年4月30日之前我电话询问开发商的物业得到的回复也是还不能收房。 另外问下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开发商合同定的,业主买房的话也是必须要签字,但是这个比例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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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09 21:41
延期交房应计算至房屋完全达到交付条件,不仅包括所有验收证件,还应是达到能正常居住的条件,如果漏水是肯定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所以按你所述,现在房子还属于延期交付状态,可要求计算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4-04-09 17:11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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