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王远洋  龙宇涛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纠纷

广东-深圳 04-11 08:14  悬赏 0  发布者:袁丽4321 给我留言  回答:(14)
我1月6号入职,4月6号满试用期三个月,可因换老总就没签转证合同,现在公司要裁员,我有没有经济赔偿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3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08
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不能延长适用期的,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
我的补充: 2014-04-11 19:51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无论工作了多少年或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04-11 08:30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8:32
有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8:42
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06
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如果被解雇了,还可以要求违法解雇双倍经济补偿金。建议先搜集好证据。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2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51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56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09:57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4-11 10:11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13:23
有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4-11 16:17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4-11 16:41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我的补充: 2014-04-11 16:41
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山东聊城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广西南宁
广东东莞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9770
四川 成都
人气:797528
湖南 长沙
人气:546137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801
湖北 襄阳
人气:438934
陕西 西安
人气:58373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