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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女士告彭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 04-11 11:18  悬赏 0  发布者:179237……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简介
原告:黎女士
被告:何先生、彭女士
   上海市国年路某弄43号601室一套建筑面积66.98平方米的房屋是何先生和彭女士夫妻共有的私房,是复旦大学的教工住房。小黎从2005年起就开始租住在内。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彭女士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小黎,您好!我们经过多次讨论,我和我先生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43号601室以75万的售价卖给你,如果你同意的话,请给我们发一电子邮件,就算成交。双方不变。你们可以开始装修。并请你在9月底前办好贷款和过户的准备工作。601室内东西的办理办法,请见附件……”
   接到这封来信,小黎于同月6日,回了一封电子邮件,言明:“彭老师:您好!您的2007年7月5日零晨5时的电子邮件收到,经和家人商议,同意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房子。房款在你们2007年10月从美国回到上海期间付给你们,具体支付几次,待合同上确定。具体手续我会了解办理。房产交易涉及到的税费,买家卖家各付各的税”。
   次日上午,彭家的亲友来到屋内,根据小黎处的清单将彭家需保留的物品搬出。在双方商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后,小黎对国年路房屋进行了装修,就等着何先生夫妇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可是2007年10月12日,小黎又收到彭女士的电子邮件,被告知无法继续房屋买卖,愿意协商补偿小黎装修费及家具定制费。
   收到来信后,小黎次日回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基于房屋买卖成交,自己才装修房屋并添置家具;房款75万元已经准备好,希望能顺利办妥房屋过户手续。邮件中还提出,如果何先生因身体原因确不能回国或担心在彭女士回国期间无法完成全部交易手续,可以公证方式委托他人办理。
   2007年11月,彭女士将小黎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协议》,小黎搬出房屋并按每月320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搬出日止;此外,还要小黎支付违约金1600元。
   2007年12月,小黎也将何先生和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按75万元房价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愿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十日将房款75万元支付给何先生和彭女士。
   何先生和彭女士则表示不同意卖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仅彭女士一个决定卖房,侵犯了何先生的权利;现有的证据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彭女士曾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有关买卖事宜,但在中介公司向小黎介绍有关流程并要求小黎支付定金时遭到拒绝,故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未签约的责任在于小黎。

问题:
   (1)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什么?请给出理由。
   (2)就像小黎说的“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对吗?请给出理由
   (3)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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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5 21:21
这是可以与律师面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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